治安管理制度(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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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治安管理制度(精選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治安管理制度(精選3篇)

治安管理制度1

一、企業設安全小組和治安聯5261防組織。

(1)安全4102小組職責及分工職1653責:負責本站安全及治安工作,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教育。分析本站的安全形勢,改進和完善預案。組織預案的實施及演練,分析典型案例,討論事故搶救與應急措施,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制定對策。具體職責分工:組長負責在發生治安事故時組織力量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防止國有財產損失,保護好現場,協助公安部門偵查破案。組員負責在發生治安事故時,及時向“110”報警,並向上級公司彙報,防止閒雜人員進入,保護好現場,以便公安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和救護傷員的工作。

(2)治安聯防組織的組成及職責:職責:聯防組織應定期與企業及當地公安機關聯絡,掌握情況進行工作。應牢記報警電話“110”。遇有突發事件應組織成員聞警而動,及時報警救護。在案件的高發時段,成員應加強巡查,發現可疑情況及時通報。

二、重點部位的四防措施:

(1)防搶劫重點部位:財務室防範措施:“三鐵一器”A營業室、財務室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並且裝有防盜門窗。B企業配有保險櫃及防身用具。C企業安裝應急照明裝置,並逐步安裝錄影監控系統。D收取現金及時送交銀行,不能過夜或超規定存放。E去銀行交款必須兩人以上,採取不定時、不定人、不斷變更路線等措施。F遇有犯罪分子闖入室內搶劫,應及時按下“110”報警器並大聲呼救,使左鄰右舍及過往行人聽到後前來救護。G遇有歹徒人多,無法抵抗時,要首先保護自身生命安全及人身部受傷害,機智靈活的與歹徒周旋,把鑰匙和其它貴重物品存放在隱蔽處等待救援。H如遇有歹徒搶劫,當事人應儘量記清歹徒的人數、體貌特徵、作案工具、車牌號、逃逸方向等。

(2)防盜竊:重點部位:財務室防範措施:“三鐵一器” A員工要保護好自己的財物。倉庫、宿舍所存放物品要及時清點,建立實物登記賬,要有專人負責。B宿舍及倉庫沒人時,要及時鎖好門窗。C宿舍、倉庫等地閒雜人員不得入內,形跡可疑的要立即盤問清楚。D夜間值班應嚴格遵守值班制度,嚴禁脫崗、誤崗、睡崗和酒後上崗,禁止值班期間喝酒下棋和私留他人居住。E夜班值班人員不能睡覺,要密切注視和檢查企業的動向,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防破壞:重點部位:裝置區防範措施:加強巡查檢查A員工應熟悉周圍鄰居的治安情況,瞭解當地治安重點人員情況,對可疑人員重點防範。B每次工作結束後,對重要設施要及時上鎖,預防破壞。C夜間值班,要對重點部位加強巡查,發現可疑情況及時處理。D注意觀察企業外情況,預防突發情況的發生。

三、善後處理:

(1)在突發事件中,如有傷亡,應迅速將傷者送醫院救治。

(2)把事件情況向公安機關及上級公司彙報。

(3)保護現場,以利破案。

(4)清查損失,列出清單,上報主管公司。

(5)分析討論事件的前因後果,完善預案。

治安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博工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治安管理處罰有哪些種類

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警告是一種精神罰,警告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罰款是給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處以支付一定金錢義務的處罰,一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但是對於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行政拘留是短期內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分為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個檔次,拘留處罰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

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是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已經取得的行政許可證,其處罰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

治安管理處罰程式

1、簡易程式:

公安人員在依法執行職務中查處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如果案情比較簡單因果關係明確,被處罰人承認違法事實的,可以當場警告或者處50元以下的罰款,被處罰人無異且不涉及其它違法犯罪的可當場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它組織可當場處1000元以下罰款;執法人員實施當場處罰,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能證明執法身份的證件,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

2、普通程式:

<1>傳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強制的方法應以能將被傳喚人傳喚到公安機關為限度,必要時經派出所所長以上負責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複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聽證。對個人罰款2000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罰款的及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等處罰的,在作出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①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②公安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③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④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指定專人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⑤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3>告知。公安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作出處罰決定之前,不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4>裁決。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當事人宣佈。裁決書應交給被裁決人。治安處罰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可採用書面或口頭形式將結果通知被侵害人。

<5>執行。

①拘留的執行: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二十四小時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無正當理由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到拘留所接受處罰或者抗拒執行的,經派出所所長以上負責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執行。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的伙食費用,由自已負擔。

②罰款的執行:

當場收繳。對當場處罰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以及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罰款,執法人員當場收繳;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公安人員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可以當場收繳。

到指定銀行繳納。除上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罰款應告知當事人在限定的時間到指定的銀行繳納。到期不繳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十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

③損失賠償和醫療費用的執行:被裁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後五日內將費用交裁決機關代轉;數額較大的,可以分期交納。拒不交納的,由裁決機關通知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財物折抵。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和毀損他人財物等治安案件,需賠償損失的或負擔醫療費用的,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後反悔的,告知當事人向當地人民法院按民事案件起訴。

3、申訴、起訴。

被裁決治安處罰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後五日內(不包括案卷送達途中時間、法定的節假日以及上一級公安機關到城鎮區域以外地方調查取證、辦案人在途中的時間和等待證人的時間)作出複議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複議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治安管理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出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繼續執行。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

治安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為了維護我校良好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和校園的安全穩定,優化育人環境,保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依據上級教育、公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淨月校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第一條 高等學校是培養國家建設高階專門人才和科研的重要場所。維護高等學校良好的校園治安秩序,保護學校的安全,是全體公民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擾亂校園秩序。

第二條 師生員工有自我保護、自我管理和共同維護校園治安秩序的責任。

第三條 師生員工應當積極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揭發,弘揚正氣,見義勇為,勇於同各種違法犯罪現象作堅決鬥爭。

第四條 師生員工不得進行吸毒、賭博、酗酒、傳播販賣非法書刊音像、從事非法宣傳以及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

第六條 師生員工不得參加邪教組織、非法團體及其活動;不得參與封建迷信活動。

第七條 校園內任何人不得非法持有武器、管制刀具。不得私藏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品,不得進行與毒品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第八條 禁止在校園內隨意點燃廢物,禁止違章用電、損毀消防設施等妨害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教學區、學生生活區燃放煙花爆竹。如學校舉辦重大活動、慶典等確需燃放,必須提前報請地方政府批准。

第十條 禁止任何人將寵物帶入校園。學生不得在校內私養寵物。

第十一條 非經學校特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校內擺攤設點,不準在校園內進行(或變相進行)營利性展銷、促銷、經商活動,否則保衛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以上活動並離開校園。

第十二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內舉辦營利性培訓班、輔導班;對未獲批准而擅自舉辦者,學校有權責令其組織者或者當事人立即停止活動。

第十三條 校內組織講座、報告等活動應事先由主管部門批准,其內容不得違揹我國法律法規和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條 未經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內組織集會、遊行和請願、靜坐活動。

第十五條 不得在公共設施上亂塗、亂寫、亂刻、亂畫;不得侵佔、損壞公共財物。

第十六條 告示、通知、啟示、廣告等,應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許可的地點。任何人不得張貼、散發帶有反動、淫穢、封建迷信及其他損害國家、集體或個人正當權益的宣傳品、張貼物。

第十七條 在校園內懸掛條幅、擺放展板,有關人員應事先到有關部門履行審批手續,在指定地點擺放並按時間收回。違者,保衛部門有權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師生員工發現帶有不良資訊的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有義務及時將其上交單位領導或保衛部門,防止不良資訊的擴散。

第十九條 師生員工應攜帶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身份證等)。保衛人員在執勤過程中,有權對可疑人員進行詢問、盤查,必要時查驗證件。當事人應當認真配合,自覺接受保衛人員檢查。

第二十條 保衛人員依照自身職責和執行管理許可權。執勤過程中要照章管理,禮貌待人,執行檢查、盤查、協助公安部門辦理案件等項工作時須提前出示工作證、執勤證等有效證件。

第二十一條 學校如發生突發事件、重大緊急情況,保衛部門應迅速行動,在進行現場保護、秩序維護等項工作的同時,要及時將情況上報學校,並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進入校園的車輛必須在指定的停放場地停放,禁止車輛在道路上亂停亂放。嚴禁車輛堵塞交通或消防通道。

第二十三條 進出校門的人員應自覺接受門衛的檢查。自行車進出校門一律下車推行。

第二十四條 進出校園的機動車輛應主動出示證件,配合門衛做好驗證登記工作,經門衛同意後方可通行。機動車輛在校園行駛必須遵守交通規則,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不準鳴放喇叭。嚴禁在校園內學習駕駛車輛和試車。

第二十五條 師生員工攜帶或運送儀器、裝置、建築材料、傢俱等離開校園,應當認真履行攜物出校手續。屬公有資產的,須持有關部門、單位開具的證明;屬私人物品的,憑本人證件在門崗登記。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學校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責令改正和給予行政處理;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三章 重點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校區安全重點部位有教學樓、學生宿舍、學生食堂、鍋爐房、二次供水等。

第二十八條 安全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重點部位的工作人員為本單位要害部門、重點部位安全工作責任人,全面負責要害、重點部位的安全工作,組織人員落實安全措施,經常檢查安全狀態,及時發現隱患,積極落實整改,確保安全。

第二十九條 安全重點部位,應遵循巡查、檢查、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檢查,安全設施和器材必須在位完好、有詳細的檔案記錄、有細緻可操作的應急預案

第三十條 安全重點部位的工作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特殊工種如鍋爐工、廚工等應具備國家規定的上崗資質。凡從業人員有不良行為及思想傾向、精神異常現象的,要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第三十一條 安全重點部位一般應安排專人進行24小時值班,並安裝相應的滅火和防盜報警裝置。

第三十二條 學生公寓必須由專人負責,必須設值班室且保證24小時有人值班。值班人員要嚴格出入登記。公寓管理人員要認真落實好巡查、檢查制度,做好安全防範、消防安全等項工作,並有針對性地搞好安全方面的宣傳教育。

第三十三條 要根據《食品衛生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等法律法規,制定並認真落實好相應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出現飲食衛生安全問題。

第三十四條 學生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健康證,並經有關衛生部門培訓合格。出現傳染性疾病症狀或外傷性感染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

第三十五條 學生食堂要嚴格食品物資採購、運輸儲藏、烹飪配餐、餐具衛生、保鮮留樣、人員隔離等制度的落實。要由專人負責飲食物資採購工作,堅持從正規單位、正當渠道、以正常價格採購,並落實索證制度。凡國家實行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飲食物資,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學生食堂要積極配合食品衛生監督部門定期、不定期對學校炊事人員身體狀況和食品衛生狀況進行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

第四章 校園出入管理

第三十七條 所有出入校區的機動車輛一律憑“長春大學旅遊學院機動車輛通行證”出入校門。

第三十八條 外單位機動車輛未經允許一律禁止駛入校區。對確需進入的車輛,必須按門衛管理相關規定,經門衛執勤人員登記後方可進入。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輛進入校區,應嚴格遵守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按指定的路線行駛,禁止鳴笛,限速10公里/小時。

第四十條 機動車輛出校門,應接受門衛檢查,凡攜帶物品出校門,必須持有辦公室開出的有效攜物證明,經門衛檢查後方可放行。

第四十一條 禁止計程車進入校園,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運重物等)需向門衛說明情況,經門衛執勤人員同意後,方可進入校區。

第四十二條 生活保障用車(送食品、清運垃圾等)在上課時間一般不得出入校園。

第四十三條 禁止在校區內學習駕駛機動車輛和試車。

第四十四條 嚴禁無牌照的機動車輛進入校區,嚴禁無駕駛證的人員駕車進入校區或在校區行駛。

第四十五條 來校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搶險車,不受上述規定限制,門衛應及時將情況報告上級值班人員。

第五章 校園車輛停放管理

第四十六條 校內停車位由保衛處會同後勤管理部門負責在校園內適當區域劃定,並負責檢查。進入校區的機動車輛嚴禁在校園交通主幹道、教學、辦公區域停放,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車位。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佔用、挪動交通設施和進行其它妨礙交通的活動,不得破壞交通標誌。

第四十八條 進入校區的機動車輛,車內物品與車輛安全由車主負責。

第四十九條 駕駛員應嚴格遵守本規定,對不遵守學校規定、無理取鬧、打罵管理人員者,學校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十條 學校保衛處根據實際需要,可臨時決定校園某區域、路段的交通通行、禁行和其它交通管理措施。

第六章 門衛管理

第五十一條 門衛執勤人員要著裝整齊、舉止端莊、指揮規範、禮貌待人,文明值勤,堅守崗位,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

第五十二條 門衛執勤人員要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有較強的政治責任感和工作責任心。嚴格執行《門衛管理規定》,認真履行門衛工作職責。

第五十三條 嚴禁門衛執勤人員工作時間喝酒、聊天、嬉笑打鬧或搞娛樂活動,嚴禁無關人員在執勤區域內逗留。

第五十四條 門衛執勤人員要嚴格執行會客登記、出入檢查、驗證、攜物憑證制度。

第五十五條 門崗附近嚴禁停放機動車輛,嚴禁擺攤設點。

第七章 人員出入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本校師生員工、家屬和其他在校內學習、工作、居住的人員,進入校園必須持有本校的身份證、學生證、工作證、出入證及學校頒發的能證明其身份的其他證件。

第五十七條 凡是在校園內從事服務、建築施工等臨時工作人員,一律憑保衛處辦理的《臨時暫住證》或《臨時出入證》出入校門。

第五十八條 校外人員會客應在門衛填寫會客證,由會見人簽字,離校時交回門衛。

第五十九條 嚴禁小商小販、推銷人員及社會閒雜人員進入校園。

第六十條 新聞媒體記者進入校園採訪或外國人、港奧臺人員進入學校進行公務、業務活動,均應得到學校有關部門批准。

第六十一條 騎自行車出入校門一律在下車線外下車,步行通行。

第八章 車輛出入管理

第六十二條 內部車輛,憑保衛處頒發的《校園機動車輛通行證》進出校區。

第六十三條 凡進入校園的車輛須持有保衛處頒發的車輛通行證。上級機關、地方政府或公安、交通、消防、電力、燃氣等來校執行公務的車輛進入校園不受限制。貨車進入校園需憑保衛處頒發的《校園機動車輛通行證》按指定校門、路線行駛。

第六十四條 夜間鎖門期間,禁止外來車輛入校;如本校職工車輛有特殊情況需進入校園,需向門衛說明情況登記後方可入校。

第六十五條 嚴禁計程車、機動三輪車進入校區,特殊情況須進入校區的要經門衛執勤人員檢查並同意後方可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