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車輛管理制度範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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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範文三篇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小區機動車的停放與行駛,維護小區環境,保障小區內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管理暫行規定》和《浦東新區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收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由金橋灣清水苑小區(以下簡稱:小區)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委託小區物業公司組織實施。

物業公司對車輛的管理是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小區內所有車輛使用人應接受物業公司車輛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車管員)的行駛管理與停放引導。

第三條小區車位實行有償使用,車輛使用人在小區泊車應交納停車費。停車費收入歸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應有專人進行停車費管理,公開賬目,並定期結算與公示收支情況。根據維修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停車費收入在扣除車輛管理成本和業主大會授權使用的費用後的結餘部分納入小區維修基金賬戶,每年一次分攤到業主賬戶。欠繳或侵佔停車費是損害全體業主利益的行為。

第四條將小區業主共有的停車位供車輛使用人停車的行為關係,不含有對車輛保管的義務與責任。提供良好的停車條件,營造有序的活動場所是小區各方共同努力的目標。

車輛進出管理

第五條小區安裝停車場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實行車輛智慧化管理。所有車輛進出小區必須持清水苑小區車輛IC卡(以下簡稱:IC卡)刷卡通行。車輛在通過大門道閘時必須一車一杆逐一進出,不得尾隨前車衝卡。

第六條IC卡分為月卡、充值卡和臨時卡三種。實行一車一卡制。IC卡不得轉讓或一卡多車。車卡不一致的車輛不準進出小區。

第七條月卡僅限小區居民及小區內單位工作人員持有,申辦車位登記手續時領取,在有效期內使用。

第八條實行來訪車輛登記制度。來訪車輛應登記後領取臨時卡,刷卡進入。駛離時在小區出口處驗卡後交卡付費。小區居民和單位也可以選擇使用充值卡,以免每次現金繳費驗卡和進入登記的麻煩。固定車位車主不得使用充值卡。來訪車輛當天再次進出小區憑繳費收據免繳費。

第九條前來小區執行公務的警車等車輛後出入小區可免繳費。

第十條領取月卡和充值卡需繳押金20元,無卡或IC卡遺失、超期和損壞的車輛無法進出小區,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IC卡遺失、損壞應支付損失費30元。

第十一條非小區居民接送幼兒園入托幼兒的車輛不能進入小區。各類大中型車輛,裝載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車輛不經允許禁止進入小區。

第十二條小區車位滿位,車管員應及時告示並拒絕其他外來車輛進入小區。

車輛行駛管理

第十三條小區主幹道實行單向行駛。長島路北大門為進口,只進不出;臺兒莊路西大門為出口,只出不進。司機必須依照交通標識的指示路線行駛,不得逆向而行。

第十四條為了保持小區的安寧,小區內車輛不準鳴喇叭;晚間行車禁止使用遠光燈;小區道路上不得試剎車、練習駕車、修理或清洗車輛等。

第十五條進出小區內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5公里。

車輛停放管理

第十六條車位的設定。停車位分為固定車位與臨時車位二種,統一編號。固定車位標有車牌號,供小區居民和單位工作人員停車。臨時車位無車牌號標誌,主要供外來車輛停車。

第十七條車輛的停放。小區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的固定車位或臨時停車位內。未經車管員同意,來訪車輛不得佔用固定車位。車位內不得停放自行車、電動車或堆放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車位的申請。無欠費記錄的車輛使有人,小區居民可持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車輛行駛證或購車發票等到物業公司辦理固定車位申請登記手續;小區內單位工作人員持工作證或單位證明、車輛行駛證或購車發票辦理固定車位申請登記手續。

按登記先後順序,先到先得原則安排車位。每套住宅居民只能擁有一個固定車位。對確需第二個固定車位的居民戶,經批准後可以申請登記,按第二個固定車位的停車費標準繳費。但無車位居民應優先考慮。

第十九條車位的登記。車位申請確認後,車位使用人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簽訂車輛停放協議,繳費,領取停車證(置於車輛擋風玻璃右側內)與IC卡。手續辦理不完備不能領取停車證與IC卡,也不得使用固定車位。

第二十條車位的變更。變更固定車位使用人僅限本戶居住人,經物業公司同意後並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車位的'退還。車位為全體業主的共有資源,業主產權轉讓、租賃戶更變等,應及時到管理處辦理退還手續,不得擅自轉讓車位。一旦發現,將收回原使用車位並取消雙方車位申請資格。車位退還後如再次申請須另行申請登記。

【篇二: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管理處負責業主(住房)的車輛管理,小區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處經理負責協調指導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車管安防員負責車輛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體管理。

1、對進入停車場車輛的管理規定

①進入停車場的車輛須具備一切有效證件,包括行駛證或待辦理證明、保險單等,車輛號牌應與行駛證相符,待辦車輛應與待辦證明相符。

②進入停車場的司機,須按進出場各種程式辦理停車手續,並按指定的車位停放。

③車輛停放後,司機須配合安防員做好車輛的檢查記錄,並鎖好車門窗,帶走貴重物品,安防員沒有幫司機保管物品的義務。

④進場車輛嚴禁在場內加油、修車、試剎車,禁止任何人在場內學習駕駛車輛。

⑤進場車輛和司機要保持場內清潔,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廢雜物,禁止在場內吸菸。⑥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載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停車場。

⑦禁止超過停車場限高規定的車輛、集裝箱車以及漏油、漏水車輛進入停車場。

⑧進場車輛如不服從安防員指揮,造成本身車輛受損時,後果自負。

2、小區(大廈)交通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規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

②車輛不準在小區內長期停放,臨時停放按《車輛保管統一收費標準》繳費。

③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車輛後,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至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隨身帶走。

⑤機動車輛在本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km/h,嚴禁超車。

⑥機動車輛在小區內禁止鳴號。

⑦不準在小區任何場所試車、修車、練車。

⑧不準輾壓綠化草地,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⑨不準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輛只能在停車場、庫或道路上劃線停車位內停放,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自行車棚或保管站。

⑩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3、停車場(庫)管理規定

①停車場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

②停車場(庫)內按消防要求設定消防栓,配備滅火器,定期檢查,由車庫崗負責管理使用。

③在停車場(庫)和小區車行道路須做好行車線、停車位(分固定和臨時)、禁停、轉彎、減速、消防通道等標識,並在主要車行道轉彎處安裝凸面鏡。

④在停車場(庫)出入口處設定垃圾桶(箱),在小區必要位置設路障和防護欄。

⑤機動車進場(庫)時應服從安防員指揮,遵守停車場(庫)管理規定,履行機動車進出車場(庫)有關手續,按規定繳納保管費。

⑥集裝箱車、2、5t以上的貨車(搬家車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車、拖拉機、工程車,以及運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準進入小區。

⑦不損壞停車場(庫)消防、通訊、電器、供水等場地設施。

⑧保持場(庫)內清潔,不得將車上的雜物和垃圾丟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時,車主應立即處理。

⑨禁止在停車場(庫)內洗車(固定洗車臺除外)、修車、試車、練車。

【篇三: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為維護小區交通秩序,保障車輛、行人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外來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駛入。

二、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要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三、非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及樓宇內隨意停放。

四、凡因不遵守車輛停放規定而造成車輛損傷或遺失,後果自負。

五、車輛進入小區,司機必須減速行駛,禁止鳴喇叭,注意往來車輛及行人安全。

六、機動車輛要本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摩托車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嚴禁超車。

七、停放好車輛後,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須隨身帶走。

八、進入車輛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物品。

九、不準碾壓綠化土地,不準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十、不準在人行道上、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和臨時車輛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機動車輛必須放在自己的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