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註冊都市計畫師執業資格考試。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報名參加全部科目考試(報考級別為“考全科”):
1.1980年底前取得都市計畫專業中專學歷,從事都市計畫業務工作滿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都市計畫工作滿10年。
3.取得都市計畫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都市計畫業務工作滿6年。
4.取得都市計畫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都市計畫業務工作滿4年;或取得都市計畫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都市計畫業務工作滿5年。
5.取得通過評估的都市計畫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都市計畫業務工作滿3年。
6.取得都市計畫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都市計畫業務工作滿3年。
7.取得都市計畫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從事都市計畫業務工作滿2年。
8.取得都市計畫專業博士學位,從事都市計畫業務工作滿1年。
提示:各地對考試報考資格會有些許差異,請欲報考的考生詳細諮詢當地人事考試中心!
免試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者,只參加《都市計畫管理與法規》、《都市計畫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都市計畫原理》、《都市計畫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免試:
(一)在《註冊都市計畫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1999年4月7日),已受聘擔任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都市計畫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都市計畫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都市計畫工作滿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都市計畫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都市計畫工作滿15年。
3、1982年及以前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都市計畫工作滿17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都市計畫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都市計畫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都市計畫工作累計滿20年。
(三)1970年底前,取得都市計畫專業中專學歷,從事都市計畫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都市計畫工作累計滿25年。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註冊都市計畫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提示:各地對考試報考資格會有些許差異,請欲報考的考生詳細諮詢當地人事考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