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建築師的權力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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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建築師有它的權利和義務,下面給大家介紹註冊建築師的權力和義務,歡迎閱讀!

註冊建築師的權力和義務

註冊建築師的權力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註冊建築師有權以註冊建築師的名義執行註冊建築師業務。

非註冊建築師不得以註冊建築師的名義執行註冊建築師業務。二級註冊建築師不得以一級註冊建築師的名義執行業務,也不得超越國家規定的.二級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執行業務。

第二十六條 國家規定的一定跨度、跨徑和高度以上的房屋建築,應當由註冊建築師進行設計。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註冊建築師的設計圖紙,應當徵得該註冊建築師同意;但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徵得該註冊建築師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註冊建築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保證建築設計的質量,並在其負責的設計圖紙上簽字;

(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和個人的祕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個以上建築設計單位執行業務;

(五)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註冊建築師執業範圍

第二十八條 (一)建築設計;(二)建築設計技術諮詢;(三)建築物調查與鑑定;(四)對本人主持設計的專案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五)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本條第一款所稱建築設計技術諮詢包括建築工程技術諮詢,建築工程招標、採購諮詢,建築工程專案管理,建築工程設計檔案及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評估,以及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建築技術諮詢業務。

第二十九條 一級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不受工程專案規模和工程複雜程度的限制。二級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只限於承擔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中建設專案設計規模劃分表中規定的小型規模的專案。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不得超越其聘用單位的業務範圍。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與其聘用單位的業務範圍不符時,個人執業範圍服從聘用單位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註冊建築師所在單位承擔民用建築設計專案,應當由註冊建築師任工程專案設計主持人或設計總負責人;工業建築設計專案,須由註冊建築師任工程專案建築專業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凡屬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中建築工程建設專案設計規模劃分表規定的工程專案,在建築工程設計的主要檔案(圖紙)中,須由主持該項設計的註冊建築師簽字並加蓋其執業印章,方為有效。否則設計審查部門不予審查,建設單位不得報建,施工單位不準施工。

第三十二條 修改經註冊建築師簽字蓋章的設計檔案,應當由原註冊建築師進行;因特殊情況,原註冊建築師不能進行修改的,可以由設計單位的法人代表書面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註冊建築師修改,並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第三十三條 註冊建築師從事執業活動,由聘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