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加強排汙費徵收管理自查報告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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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環保局:

環保局加強排汙費徵收管理自查報告範文

根據雲環發[2005]566號“關於轉發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切實加強排汙費徵收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環保局嚴格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認真組織全市十一縣區環保部門,對《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排汙費在徵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了全面深入的檢查,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排汙費徵收、使用和管理情況

按照雲環發[2005]第566號檔案通知要求,結合全市環保工作的實際,及時轉發了省環保局“關於轉發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切實加強排汙費徵收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並有針對性地對全市排汙費徵收、使用和管理情況分階段性地進行了全面佈置。各縣區環保局根據昭環發[2005]118號通知要求,在政府部門統一領導下,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排汙費徵收和解繳政策,按照徵收範圍、許可權、時限和程式,認真抓好各縣區排汙費的徵收和解繳工作。

一是嚴格按照政策規定確定徵收範圍,規範徵收程式,加大徵收力度。截止2005年9月25日,全市十一縣區近三年共繳排汙費入國庫548.7萬元(其中:2003年度繳入排汙費116萬元;2004年度繳入排汙費308萬元;2005年9月25日止,各縣區彙總上報徵收排汙費124.7萬元)。

二是嚴格按照“環保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制度,按照徵收標準,加大徵收執法力度,杜絕了協商收費、人情收費的.現象。

三是落實排汙費徵收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各縣區環保部門在排汙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在銀行開設“排汙費專戶”進行管理,各年度所收排汙費均按規定全面足額上繳縣財政,全市十一縣區環保部門在排汙費的使用和管理上沒有出現坐支、截留和挪用現象。

二、具體做法及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制度措施,確保全市排汙費徵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自2003年7月1日《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在我市全面貫徹實施以來,市政府領導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根據省政府雲政發[2003]100號檔案精神,及時制定並下發了“昭通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排汙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排汙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意見》的通知”,《通知》中對我市排汙費的徵收許可證、具體的解繳方法、環境保護資金的使用辦法、排汙費解繳中央、省、市、縣區四級國庫的比例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各縣區環保部門嚴格按照《通知》要求認真抓好轄區內的排汙費收繳工作,經過近三年的不斷努力,各縣區環保部門在排汙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上逐步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排汙費徵收執法力度進一步得到了加強,《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得到了進一步的貫徹落實。

(二)加大排汙收費宣傳力度,努力提高執法水平。

一是從宣傳政策入手,不斷加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力度,採取對徵收人員進行培訓,向徵收物件發放宣傳資料等辦法進行廣泛宣傳。

二是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杜絕協議收費、人情收費和隨意減免排汙費的現象,確保了排汙費的足額徵收和上級下達任務的完成,為排汙收費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三是從實際出發,堅持依法全面、足額徵收的原則,努力解決排汙費徵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矛盾,確保了排汙費徵收工作的順利進行。四是從抓協調配合入手,不斷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做到齊抓共管,相互配合,避免了在執法工作中矛盾激化和意外事件的發生。五是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提高服務意識,做到讓排汙費徵收物件明明白白繳費,提高汙染治理意識。

(三)規範操作程式,接受群眾監督。

一是強化排汙申報核算程式。各縣區環保部門主要是根據排汙單位的排汙申報和現場監理情況,核算排汙量及應徵排汙費數額,提出徵收方案,報經縣區政府研究通過後按照徵收程式全面進行徵收。

二是規範排汙費的徵收管理程式。做到排汙費通知書、排汙費收據保管使用專人負責;排汙費的開票臺帳、到帳臺帳、排汙費減、免、緩臺帳、排汙費季度報表等專人負責和排汙費徵收檔案專人負責。

三是實行“陽光收費”,公開排汙費徵收程式和收費標準。在徵收排汙費的過程中,各縣區環保部門按照排汙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規定,對各排汙收費物件的徵收標準和程式進行公開,排汙物件在收到排汙費收繳通知書後可在一定期限內對徵收標準進行核對,發現問題可隨時向當地環保部門申請複核,通過公開徵收程式和徵收標準,各排汙費徵收物件明白了自己的徵收數額,徵收物件之間沒有了猜測,增加了排汙費徵收的透明度,一方面調動了排汙費徵收物件繳費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從根本上杜絕了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腐敗和違紀違法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