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準婚姻關係的法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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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未婚同居現象較為普遍,而且由於其具備一定的現實合理性,也已經得到了多數人的預設甚至稱許。對於其間產生的各類問題,比如懷孕生育而親屬權利無法確認,感情破裂而財產難以分割等,卻並未在律、親屬法律中得到體現和安排。

關於準婚姻關係的法理探析

對於這一問題的關注,將主要集中於對準婚姻關係的法理基礎的探討。“未婚同居”,是目前的通俗稱謂,在法律術語上,我們可以將這一事實狀態準確地稱之為準婚姻關係。準婚姻法律關係中,男女雙方未婚居住在一起,可能會發展為琴瑟和諧,也可能會好聚好散,甚至也可能會反目成仇。然而在沒有這些事情發生以前甚至以後,二人同居並未給其他人帶來任何損害,並未違反絕對禁止性的法律,則根據“法無明令禁止即可為”的原則,我們必須在法律上予以尊重。

實際上,準婚姻關係的現實表現就時刻體現了當事人之 間的“意志 自由”原則。首先,準婚姻關係並非是一種婚姻形式,而是僅僅由二者關於“同居關係”的合意所主導。其次,雙方在性的關係上雖有結合的合意,但不過是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至於是否會結為夫妻並不明朗和公開。再次,由於男女雙方只是 因為簡單合意而同居,不是配偶,不能享有配偶權,婚姻 家庭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亦不能對他們有效。最後,不僅是在性的關係上當事人雙方擁有非常大的自由空間,在財產關係上更是如此。同居期間採用何種財產劃分體制,取決於當事人之間的自由合 意。若採共有制,則為共有制;若採分別財產制,則為分別財產制;若無約定,則可酌情解決。

單純從意志自由的角度雖然能夠揭示準婚姻關係的實質,卻還遠遠不夠。我認為,可以綜合 以下幾個方面對準婚姻關係進行認定 :其一,同居雙方的主體。準婚姻關係的主體應當是未婚者。在這一點上,我們就可以將準婚姻關係與姘居或者通常所謂“”相區別。其二,客觀事實上的表現。準婚姻關係的當事人之間應當有像夫妻一樣共 同生活的客觀 事實。其三 ,雙方的合意 內容。準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對於是否要建立夫妻關係並不一定形成合意。最後,關於雙方當事人的年齡。我認為,準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年齡應當以達到 18歲這一成年標準為宜。準婚姻關係雖然並非婚姻形式,但由於現實中糾紛不斷,利益衝突時有發生,因而必須依法規制。在法律定位上,則應當從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兩個方面來進行考察。

在我看來,我國親屬法對準婚姻關係-3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確定:

其一,準婚姻關係當事人之間的義務。準婚姻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由於沒有登記結婚,因而不具有親屬身份,不可能與對方的近親屬之間產生姻親關係,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繼承關係。需要特別提出來進行討論的一點是:準婚姻關係當事人相互之間有無提供生活扶持的義務呢?在我看來,同居生活期間,不可絕對排除相互之間的生活扶持義務,但鑑於準婚姻關係的性質,對此也必須有所限制,這一限制就是通常所謂的“事後限制”:在同居滿一定時間之後,一方對另一方就應當開始適當承擔扶養義務,若產生糾紛訴至法院,法官可依情勢酌定判之。

其次,準婚姻當事人和其非婚生子女的親子關係,應當適用親屬法關於親子關係的全部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子女發生與法定婚姻形式一樣的親子關係,平等地享有親權,負有撫養義務。在準婚姻關係解除之後,子女尚未成年的,可以向其父或母請求撫養給付。對於喪失生活來源的父或母,成年子女負有贍養義務。

其三,準婚姻關係的解除對人身關係的影響。當事人之間若不能達成解除準婚姻關係的'合意時一般應當判決解除準婚姻關係,並警告無理糾纏一方其行為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在解除準婚姻 關係之後 ,雙方將不再是 同居者。若是準婚姻 關係持 續時間較長,比如超過五年,則為 了保護弱者一方的權利,可以酌情適用婚姻法關於離婚後扶養義務的規定。關於準婚姻關係的財產權利劃分,應更多從個體公平的角度來考察準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的關係。我國《婚姻法》關於法定婚姻形式中的財產關係,採用了雙軌制,即在承認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約定效力的同時,也規定了沒有約定財產關係時的性質和認定方法。我認為,準婚姻關係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也可參照適用。如果準婚姻關係當事人之間對於財產關係有約定,則只要這種約定不違反法律 的強制性規定,就應 當認 可其法律效力,按照其約定處理相關糾紛。約定為分別所有制的,則按照分別所有制處理;約定為共同共有的,則按照共同共有的規定進行處理。對於財產使用制度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我個人認為:第一,在雙方當事人都向同居關係中投入財產的,按 照各 自投入 的財產份額確定即可;第二 ,一方有財產收入,而另一方沒有財產收入 的時候,可以按照提供家政服務的量度來確定份額權;其三,如果雙方共有份額實難確定,則可推定為份額相同。

準婚姻關係破裂,則財產共有關係的基礎即告消滅。如果雙方在財產分割和償還等方面不能達成協議 ,則勢必產生糾紛。法院應 當在上述財產認定的基礎上進行裁判。對 於約定各 自財產分別所有的,按照約定處理,當事人對各自財產範圍負有舉證責任;對於約定財產為共同共有的,按照共同共有的財產分割辦法進行處理;對財產所有形式沒有約定的,按照按份共有的規則進行處理。

另外,關於子女的撫養問題,既涉及到準婚姻關係中的倫理承擔,也涉及到財產問題。為此,在準婚姻關係解除的時候,應當一併解決子女的撫養費問題,法院須判定雙方當事人的財產中為子女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作為撫養費或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