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與法學的關係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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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哲學包括法學,德國古典 哲學大師黑格爾曾說過:"法學是哲學的一個部門"。19世紀中期以後,法學從哲學裡分化出來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法學與哲學的脫節。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哲學與法學的關係探討的論文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哲學與法學的關係探討

摘要:隨著高中學習的不時深化,我對哲學和法學有了一個根本的理解。首先,在晚期的法學開展中,它是哲學理念的一區域性。哲學家“黑格爾”已經說過:法學是哲學的一個重要分支。直到18世紀末,法學從哲學中別離出來,併成為了一個獨立的實際。客觀來講,在臨時的開展程序中,二者處於相互影響,互相促進的形態,它們對高中的學習都起到了指點性作用。因而,本文針對哲學與法學的關係演化,對二者的關係停止研討。

關鍵詞:哲學;法學;關係

前言

哲學這個詞語最後源自於古希臘,代表人物有亞里士多德等人。在古希臘的最終釋義中,它是由“智慧”以及“追求”兩個詞拼湊而來。從其詞語的開展程序中也可以看出,哲學是一門充溢智慧並且籠統的學科。不論是在現代,還是在古代社會,哲學對人的影響都十分深入。它可以指引我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社會觀以及價值觀,並且構成社會的最高認識。

一、哲學與法學的關係演化

(1)國外哲學與法學的演化

哲學與法學的演化不是一揮而就的,它閱歷了一個臨時的變化程序。最後的哲學是“各類學科的來源”,它被看成是神一樣的存在,可以在各方面對人類觀念停止指點。哲學應有盡有,是一個絕對完好的知識實際體系。哲學家們在各個範疇停止學習和探究,而法學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區域性。亞里士多德已經從法學的根本成績動身,以期用哲學的角度停止全方面的解釋。例如:在實證法學當中,就有很多成績都表現了哲學的理念,並且在二者糅合的根底上停止轉變,構成一門共同的實際。哲學家又以“剖析外部語義”為主,將剖析辦法停止劃分。學習者可以從法學方面停止討論,也可以在其中交融本人的哲學觀念。這也闡明瞭法學和哲學的浸透性。爾後,黑格爾主義法學、存在法學剖析論都為法學的獨立奠定了根底[1]。

(2)國際哲學與法學的演化

在中國,哲學與法學的演化也閱歷了一個臨時的程序。在封建時期,我國哲學是法學的全部支撐。哲學家也將法學交融出來,在討論的根底參加本人的一些政治觀、倫理觀。例如:以儒學的開展以主,儒學家常常用哲學的一些實際去詮釋封建法治社會。“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就是一個比擬深入的表現。哲學家在倡議制度確立的同時,也講出了社會開展的常態成績,表現了哲學與法學的兼併。法學從哲學中脫離出來的標誌是京師大學堂的設立。為了可以使先生愈加片面的學習知識文明,使社會失掉提高[2]。法學成為了與哲學、政治學等學科並列的科目。直到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發生,才標誌著我國哲學體系走入正軌,法學也逐步提高。

二、哲學與法學的關係

(1)哲學為法學搭建了開展的橋樑

從實質下去講,我們可以說哲學是法學開展的橋樑。人類在用哲學觀念考慮世界時,也糅合了一些法學方面的觀念。二者在不時影響的根底上構成了“法哲學”。這也是一門綜合性的研討實際。學習者可以用法學的角度來解釋哲學,也可以用哲學的言語來對待法學。從哲學的角度來講,它為法學的開展開拓了一扇大門,是法學通向迷信之路的'次要途徑。二者之間既有穿插點,又有交融點。當然,交融點要遠遠大於穿插點。法哲學研討的法學成績次要是一些法律的先退化方式在社會中的表現,也有一些根本的理論成績。它是對社會法律的考慮,也是理論的詳細化總結。從法學的角度來講,它需求一些實踐性的實際停止支撐,也應該有籠統概括的總結性言語。而哲學恰恰可以滿足這一要求,使得人們的法律實際愈加詳細,思想愈加優化[3]。

(2)哲學與法學相反相成

作為一門深邃的學科,哲學有著其開展的根本特點。而法學作為其中的一個分支,也在不時用本身的言語去論述哲學,使二者可以失掉愈加零碎化、標準化。例如:在《牛津法律指南》中寫到,在法律的世界中,哲學的觀念愈加適用。經過哲學,我們可以將一些具有深入理論意義的法律明晰的表達出來,並指點人們更好的停止生活與學習。從此內容中我們也可以驗證,法學與哲學是相反相成、嚴密聯絡的。從哲學的定義下去講,它是指點世界觀的辦法論。在法律的世界裡,哲學可以給予執法者一定的啟示。只要將掌握了正確的世界觀,才幹夠不時的提升執法理念,促進法律制度的協調與開展。例如:在執法人員停止辦案時,通常會找出一些類似的案例尋覓蛛絲馬跡。這也是應用哲學觀念中的矛盾原理停止解答的。我們應該要“詳細成績詳細剖析”[4]。

結論

綜上所述,本文針對哲學與法學的關係演化,對二者關係停止研討。從而得出:哲學為法學搭建了開展的橋樑,法學也促進了哲學的提高,二者相反相成。作為高中生的我們,應該在學好哲學的根底停止法學研討,為我國法制建立發明有利條件。

參考文獻:

[1]鄧正來,孫國東.全球化、文明政治與法律哲學——與鄧正來先生談中國法學的“全球化論辯”[J].西方法學,2008,01:31-40.

[2]高鴻鈞.走向交往感性的政治哲學和法學實際(上)——哈貝馬斯的民主法治思想及對中國的自創意義[J].政法論壇,2008,05:3-21.

[3]沈仲衡.東方法哲學利益觀述評——兼論利益在法學實際研討中的意義[J].當代法學,2003,05:100-105.

[4]張中秋.中華法系與羅馬法的原理及其哲學比擬——以《唐律疏議》與《法學階梯》為物件的探究[J].政法論壇,2010,03: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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