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和贈予稅的防腐治腐功能及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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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開徵遺產稅與贈與稅既是收入和財富公平分配的重要措施,也是反腐治腐的對策之一。本文在遺產稅與贈與稅在防腐治腐中的作用後,重點就遺產稅的制度設計提出了幾點政策建議。

遺產稅和贈予稅的防腐治腐功能及制度設計

【關鍵詞】遺產稅與贈予稅 防腐治腐功能 應稅遺產 稅率

一、遺產稅與贈予稅的防腐治腐效應

1.徵收遺產稅與贈與稅可以淡化腐化動機。在我國建立主義市場體制的過程

中,之所以有人願意冒著風險,大肆進行權錢交易、貪汚,均是受其獲利動機的驅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是否願意去賺取某種“收入”或“所得”,完全取決於這種“收入”或“所得”與取得這種“收入”或“所得”需付出的“成本”或承擔的風險之間的對比關係。如果“成本”或風險大於“收入”或“所得”,人們將不願再去賺取這種“收入”或“所得”。否則,人們就甘願付出“成本”或承擔風險,而謀取“收入”或“所得”。可以說貪汚者既要承擔風險,又要承擔經濟風險。但這種風險只有對被發現和處理者才是一種現實的風險。而對僥倖不被發現和處理的人來說,則是一種並不其實質利益的潛在風險。在我國當前條件下,由於受各方面條件的限制,被發現和處理的腐化佔實際發生的問題的比例還是較低的。由此可見,腐化的現實風險和成本還是較低的。這也是貪汚問題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如果嚴格所得稅的徵收,再加上徵收遺產稅與贈與稅,則從一定意義上增加了貪汚者的“經濟成本”。貪汚者冒極大風險而得來的“收入”或“所得”,最終相當部分不能歸其支配,久而久之,他們將會產生一種。既然如此,何必當初”的想法,從而淡化其腐化的動機。嚴厲的紀律與懲處使他們“不敢”,而高額的遺產稅與贈與稅則使他們“不願”。

2.徵收遺產稅與贈與稅可以將部分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轉化為國家收入。灰色收入以及非法所得,如果沒有得到處理和解決,最終將主要有四個出處:一是用於個人或家庭成員的揮霍;二是饋贈親友;三是積累成財富遺贈子孫後代;四是捐贈給社會公益事業。若用於個人及家庭成員的揮霍將很快使擁有非法收入者露出蛛絲馬跡,多一次揮霍就多一份暴露的危險。因此,這在客觀上有利於問題的及時發現和解決。同時,人們的揮霍總是有個客觀的“度”,從現實的情況看,用於揮霍的收入佔非法收入的比重是較低的。若用於社會捐贈,則會給社會帶來積極的效果,並造成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的自我轉化。若用於贈與親友或積累財富遺贈子孫,在徵收了遺產稅和贈與稅後,將有相當部分通過贈與稅或遺產稅的方式轉化為國家收入。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非法所得在代際之間的轉移,可以抑制腐化“成果”的無限“延伸”。遺產稅及贈與稅起到了非法所得“過濾器”的作用。

3.徵收遺產稅與贈與稅可以淨化社會風氣。遺產稅與贈與稅對社會風氣的淨化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縮小貧富差距,減少社會惡習。二是控制食利及寄生階層、鼓勵誠實勞動。據有關方面估計,我國家庭收入超過100萬元的,已有l000萬戶。隨著社會的,擁有大額財富的家庭將逐年增加。如果允許這部分家庭的財產無稅繼承的話,其子女將無需勞動而過上優裕的生活。久而久之,將形成一個靠上輩積累的財富而過活的食利階層和寄生階層。三是促進投資,提高民族素質。作為父母,一般想為子女留下點什麼。究竟留什麼,一般有兩種選擇: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既然物質財富要被徵收遺產稅或贈與稅,那麼不如給子女留下點精神財富,即讓子女學會生存和發展的本領。因此徵收遺產稅能促進家庭的教育投資,提高國民受教育的程度和民族素質。

二、我國遺產稅的制度設計

(-)遺產稅的模式選擇

各國遺產稅大體有三種模式:總遺產稅模式。即對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留的財產總額徵稅。納稅人是遺囑執行人或委託遺產管理人,課徵物件是被繼承人的應稅遺產總額。分遺產稅模式,也叫繼承稅。即對各繼承人各自所繼承或分得的遺產份額徵稅。納稅人是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課稅物件是繼承人各自得到的遺產份額。總分遺產稅制模式,又稱為“混合遺產稅制”。它對遺產進行兩次課徵,先對被繼承人所遺留的遺產總額課徵一次遺產稅,稅後遺產分給各繼承人時,再就各繼承人所繼承或分得的遺產份額課徵一次繼承稅。以上三種不同的遺產稅,各有其優缺點:總遺產稅,就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徵稅,稅源控管比較容易。但是,其不考慮繼承人繼承財產數額的大小以及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親疏,不同繼承人負擔同比例的稅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稅負不公。分遺產稅,一是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疏關係的不同以及繼承人支付能力的不同實行差別稅率,有利於實現稅負的公平;二是累進的分遺產稅,等額的遺產,繼承人越多,適用的稅率檔次越低,稅負越輕。因此,累進的分遺產稅能鼓勵財富在個人之間的分散。在解決兩代之間轉移財富所引起的不公問題上更加直接。但是分遺產稅,要考慮總遺產的具體分配且要對分散的繼承人分別徵稅,顯然具有一定的徵管難度。總分遺產稅,兼蓄了前述兩種遺產稅的優點,先對遺產總額徵稅,使國家稅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證。再視不同情況,有區別地對各繼承人徵稅,使稅收公平得到落實。但總分遺產稅也存在缺點:一是對同一遺產徵收兩次稅收,有重複徵稅之嫌;二是使遺產稅制複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