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知識之關於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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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徵稅,國外有時稱為“死亡稅”。徵收遺產稅的初衷,是為了通過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節,防止貧富過分懸殊。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遺產稅的稅法知識,歡迎閱讀。

稅法知識之關於遺產稅

  遺產稅稅法知識

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後所遺留的財產為徵稅物件,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徵收的稅。對於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有一定的意義。

遺產稅最早產生於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近代遺產稅始徵於1598年的荷蘭,其後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美國等國相繼開徵了遺產稅。近代各國開徵遺產稅的主要目的也是為了籌措戰爭經費,戰後即停徵。直到20世紀,遺產稅才逐步成為一個固定的稅種。主要目的也轉變為調節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而取得財政收入的作用卻大大的削弱了。近幾十年,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遺產稅都已紛紛停徵。如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義大利相繼停徵了遺產稅。

中國在1940年7月1日正式開徵過遺產稅,1950年通過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將遺產稅作為擬開徵的稅種之一,但限於當時的條件未予開徵。1994年稅制改革將遺產稅列為國家可能開徵的稅種之一。

遺產稅制度大體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1.總遺產稅制

總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後遺留的財產總額綜合進行課徵。其納稅人是遺囑的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規定有起徵點,一般採用超額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係和繼承的個人情況。其在表現形式上是”先稅後分“。美國、英國、紐西蘭、新加坡、臺灣、等國家和地區都實行該遺產稅制,香港也曾使用過該稅制。

2.分遺產稅制

又稱繼承稅制,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份額分別進行課徵的稅制,其納稅人為遺產繼承人,形式上表現為”先分後稅“,多采用超額累進稅率,日本、法國、德國、韓國、波蘭等國家實行分遺產稅制

3.總分遺產稅

總分遺產稅,也稱混合遺產稅,是將前面兩種稅制相結合的一種遺產稅制,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徵收總遺產稅,再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徵收分遺產稅,表現形式是是“先總稅後分再稅”,兩稅合徵,互補長短。

兼蓄了總遺產稅和分遺產稅兩種遺產稅的優點,先對遺產總額徵稅,使國家稅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證。再視不同情況,有區別地對各繼承人徵稅,使稅收公平得到落實。但總分遺產稅也存在缺點是,對同一遺產徵收兩次稅收,有重複徵稅之嫌,使遺產稅制複雜化。

遺產包括房地產、貨幣、有價證券、保險收益、禮物、古董、珠寶首飾、車輛、傢俱等。有的國家對所有這些遺產徵稅,有的國家則只對其中一項或者幾項遺產徵稅。遺產稅的納稅人各國規定也不統一,有的規定繼承人是納稅人,有的`則規定被繼承人是納稅人。如果被繼承人是納稅人,那就意味著死人是納稅人,所以,有的國家對遺產稅的通俗叫法是"死人稅"。

遺產稅具體徵收起點、對應稅率及其計算方法如下:

1、應徵收遺產稅的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產和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贈與財產;

2、在遺產稅稅款繳清前,其遺產不得分割、交付遺贈,不得辦理轉移登記;

3、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依法歸國家所有,免納遺產稅;

4、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依法應補繳的各項稅款、罰款、滯納金、未償還的具有確鑿證據的各項債務等允許在應徵稅總額中扣除。

5、遺產稅採用超額累進稅率。對應納稅遺產淨額不超過80萬的稅率為0;80萬-200萬的徵收稅率為20%;200萬-500萬的徵收稅率為30%;500萬-1000萬的徵收稅率為40%;超過1000萬的適用稅率為50%;

按照以上計算方法,500萬的遺產稅淨額應納稅84萬,1000萬、3000萬的遺產淨額分別應納209萬和1034萬。

遺產稅籌劃的主要方法 方法一:財產轉移策略:

1、運用信託為遺產規劃工具進行資產保全、財產專業管理;

2、運用保險遺產規劃工具:建議規劃終身保額≥預估遺產稅額、養老險、年金險→作為生前贈與、退休養老考慮、避免死亡前短期內或帶病投保→司法判決以“實質課稅原則”否認其免稅效果、指定無爭議的繼承人,簡化繼承手續(指定受益人的保單,保單傳承可以門面去爭議,更為簡便)、避稅(保險金及保險賠款不需要交稅,按照國際慣例也不徵收遺產稅)、提供應稅現金(理賠便捷可以為財產繼承提供現金支撐)。

3、將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作為遺產規劃工具。

方法二:遺產稅避稅策略:

1、生前將應稅財產轉為免稅財產,如購買保險和壽險;

2、選擇價值低估時期作為財產為身後財產;

3、設控股公司遞延應課稅賦;

方法三:進行移民和海外資產配置,把財富轉移到免徵遺產稅、增值稅的國家和地區;中國香港免徵遺產稅和資本增值稅;新加坡免徵資本增值稅、澳大利亞免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