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知識之關於企業所得稅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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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企業所得稅的稅法知識,歡迎閱讀。

稅法知識之關於企業所得稅的幾個問題

一、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法人股東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從事研發活動,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三、企業取得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於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可以加計扣除或者攤銷。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房屋的租賃費不能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是指,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租賃費。不包括房屋的租賃費。

五、資金統借統還問題。

A公司為集團公司,由其出面向銀行貸款後將貸款撥付給各子公司使用,按照銀行利率向各子公司收取利息,再由集團公司支付給銀行。那麼各子公司支付給集團公司的利息能否稅前扣除?據實扣除還是限額扣除?

鑑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因此,各子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同時規定的,准予稅前扣除。

六、股息紅利免稅問題。

中外合資企業不按出資比例進行利潤分配,股息、紅利超出出資比例的部分能否作為免稅?合營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合營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二)儲備基金除用於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准也可以用於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三)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後的可分配利潤,董事會確定分配的,應當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因此,中外合資企業股東取得的超出其投資比例對應份額的股息、紅利分配額,不得作為免稅收入處理。

七、母子公司互派人員的`工資稅前扣除問題。

母公司A派員工到子公司B,該員工與A企業是僱傭關係,與B企業是任職關係,其養老保險關係在A企業,工作關係在B企業,由B企業支付工資。B企業是否可以將支付給該員工的工資在稅前扣除?

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該派遣員工在B企業任職,B企業提供相關資料證明任職關係,所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可於所得稅前扣除。

八、非居民企業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九、既有可以減半徵收的優惠專案又是高新技術企業不可以疊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居民企業取得規定可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並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減半徵收的優惠專案所得應當依照25%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無法疊加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15%低稅率優惠。

十、房地產企業預計利潤計算問題。

房地產企業計算預計利潤時,銷售未完工產品收入以不含稅額計收入。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徵收及小規模納稅人,其銷售未完工產品收入計收入額的計算方法是“銷售未完工產品收入/1.05;一般納稅人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其預收款計收入額的計算方法是“銷售未完工產品收入/1.11。房地產企業預繳增值稅時實際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允許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