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9個實務熱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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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9個實務熱點問題,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9個實務熱點問題

1.預提的職工獎金能否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因此,企業預提的職工獎金在彙算清繳結束前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允許在彙算清繳年度稅前扣除,否則預提的職工獎金不能稅前扣除。

2.每月隨工資發放的交通補貼能否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檔案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隨同工資薪金一併發放的交通補貼,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據實在稅前扣除。若單獨發放的,則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3.職工住房補貼能否計入工資總額在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檔案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隨同工資薪金一併發放的住房補貼,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據實在稅前扣除;若單獨發放的,則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4.為員工支付取暖費能否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裝置、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裝置、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因此,企業隨同工資薪金一併發放的取暖費,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據實在稅前扣除;若單獨發放的,則作為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5.為子公司員工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能否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子公司員工不屬於“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母公司為其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不得稅前扣除。

6.負擔員工伙食費能否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裝置、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裝置、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企業為員工報銷伙食費用,可作為職工福利費在稅法規定限額內稅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要有合規票據,二是企業報銷伙食費用要有標準,並且要符合常理。

7.大病醫療保險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因此,大病醫療保險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大病醫療保險如果按其性質屬於補充醫療保險範圍的(例如2015年度深圳市實行的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險),且屬於為本企業任職或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可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的規定,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

8.為員工支付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因此,企業為員工支付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若屬於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則可以稅前扣除,否則不能稅前扣除。

9.報銷以前年度員工醫療費能否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專案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企業報銷以前年度員工醫療費應在追補至醫療費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