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扣除強調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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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損失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也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也就是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中,不區分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只要是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損失均可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扣除強調合理性

這裡需要注意,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十條的規定,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電力企業在核算存貨損失時,其轉出的'進項稅額同樣屬於損失,也可以稅前扣除。處理的辦法是先把發生非正常損失的不含稅貨物的成本換算為含稅金額,再計算扣除。如上例購進的原材料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不含稅金額50000元,此項損失按規定裝置廠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即企業應就此項損失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可作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金額,等於賬面不含稅成本50000元,加上進項稅額轉出8059.5元,得出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為5805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