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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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

所得稅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關於業務招待費的範圍

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通常將業務招待費的支付範圍界定為餐飲、香菸、水、食品、正常的娛樂活動等產生的費用支出。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於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許稅前扣除。

關於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比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舊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所得稅前列支有不同的規定。內資企業業務招待費實行按銷售淨額的大小確定一定的比例限額扣除。國稅發84號檔案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比例範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淨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全年銷售(營業)收入的3‰。而對外資企業,則分成兩大類,按銷貨淨額(工業製造業、種植養殖業、商業等)、業務收入總額(建築安裝、運輸、金融、保險、服務等行業)的大小確定一定的比例限額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有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准予作為費用列支:全年銷貨淨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淨額的5‰;全年銷貨淨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淨額的3‰。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舉例:某企業2008年度取得商品銷售收入3000萬元,發生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30萬元。其企業所得稅前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為15萬元。

1、發生額的60% 30萬元×60% = 18萬元

2、可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限額 3000萬元×5‰ = 15萬元

3、企業所得稅前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為15萬元

4、年度所得稅清算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5萬元。計算公式:(30萬元-15萬元)= 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