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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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是怎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歡迎大家參考!

2017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但是,新法沒有明確業務招待費所包含的具體內容。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包括兩部分,一是日常性業務招待費支出,如餐飲費、住宿費、交通費等。二是重要客戶的業務招待費,即除前述支出外,還有贈送給客戶的禮品費、正常的娛樂活動費、安排客戶旅遊的費用等。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業務招待費列支應滿足“實際發生”、“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三個標準。因此,筆者認為,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一、合理運用扣除比例

新稅法對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採取兩頭限制的方式,即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只允許稅前列支60%,同時最高額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那麼,如何能做到在限額以內既能充分列支,又能儘量減少納稅調整事項呢?筆者認為,應該找出二者的最佳比例關係。如果把企業當期取得的銷售(營業)收入設為x,當期列支的業務招待費設為y,則當60%y=5‰x時,就有y=8.3‰x的關係存在。即當企業的業務招待費達到銷售收入的8.3‰時,就達到了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

二、稅前扣除額要真實、合理

業務招待費能夠在稅前扣除,必須有充分、有效的票據和資料來證明這部分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所謂合理性,指的是企業列支的業務招待費,必須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並且是正常和必要的。而且,企業當期列支的業務招待費應與當期的業務成交量相吻合,否則就會存在潛在的稅收風險。

三、及時調整本期銷售收入額

《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明確,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的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條例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自制或外購)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上述的視同銷售行為,應及時調整為當期銷售收入,以擴大當期銷售(營業)收入額淨額,從而提高業務招待費扣除的比例。

四、正確區分各項費用

在實際操作中,企業的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差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等,經常難以區分。比如單位召開會議,往往在租用的酒店或賓館內統一用餐,而這部分餐飲支出,往往被列支為會議費等。又如,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給客戶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則也可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為此,要求納稅人一定要準確把握稅收政策,不能逾越政策的規定、想當然地處理業務招待費,否則將會帶來不必要的稅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