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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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業務招待費?

公司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問題

所謂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它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實實在在、必需的費用支出,是企業進行正常經營活動必需的一項成本費用。由於其直接影響國家的稅收,因此稅法對其稅前扣除有限定---僅允許按一定標準扣除。

雖然企業的業務招待難以準確劃分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但是也不能一點兒不讓企業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在一定比例扣除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最高扣除比例限制。

條例有了相應的扣除比例規定,但沒有明確業務招待費所包含的具體內容。一般情況下來說,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包括兩部分,一是日常性業務往來活動中招待支出,常見的就是餐費;二是重要客戶的招待費,除了餐費支出外,還有贈送給客戶的禮品、娛樂活動費用、安排客戶旅遊的費用、住宿費、交通費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就是說業務招待費列支應滿足“實際發生”、“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三個標準,然後再按比例扣除。

因此,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一、關於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合理性、相關性

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在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情況下,應能夠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否則,不得扣除。

也就是說企業對所申報扣除費用額的真實性負有自我舉證的責任,雖然稅務機關一般情況下會認同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費用,但如果稅務機關發現業務招待費用支出有不正常現象,或者在納稅檢查中發現有不真實的業務招待支出,稅務機關有權據稅法規定條款要求納稅人提供證明真實性足夠的有效的憑證或資料。

所謂合理性和相關性,指的是企業列支的業務招待費,必須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並且是正常和必要的。這一規定雖然沒有定量指標,但有一般商業常規做參考。比如,企業對某個客戶業務的禮品支出與所成交的業務額或業務的利潤水平嚴重不相吻合;再比如,企業向無業務關係的特定範圍人員所贈送禮品,而且不屬於業務宣傳性質(業務宣傳的禮品支出一般是隨機的或與產品銷售相關聯的)。

二、關於扣除基數的確定

1、視同銷售收入可以作為扣除的基數

《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明確規定:

“一、關於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同時《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企業發生上述的視同銷售行為,應及時調整當期銷售收入,以擴大扣除基數,從而提高業務招待費扣除的金額。

2、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具體規定詳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3、對於籌建期的企業來說,可能並沒有取得營業收入,那又該如何扣除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年第15號)的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籌建期的企業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正確區分容易混淆的各項費用

在實際操作中,企業的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中的餐費支出、差旅費中的餐費支出、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等,經常易於混淆。比如單位召開會議,往往在租用的酒店或賓館內統一用餐,而這部分餐飲支出,應該列支為會議費;而對於出差過程中,個人的餐費支出,應該作為差旅費核算;用於贈送給客戶的禮品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品牌有宣傳作用的,則也可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為此,企業一定要準確把握稅收政策,依據業務的實質,正確的區分容易與業務招待費混淆的各項費用,避免帶來不必要的稅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