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合理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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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經營業務的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招待費用在所難免,而《企業所得稅法》對招待費稅前扣除是限額控制的,企業應加強對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的合理籌劃。

談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合理籌劃

 關鍵詞: 業務招待費; 稅前列支; 納稅調整; 籌劃

一、業務招待費稅法相關規定

(一)業務招待費的列支範圍

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範圍如下: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係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計入會議費。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如果稅務機關發現業務招待費支出有虛假現象,或者在納稅檢查中發現有不真實的業務招待支出,有權要求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有效的憑證或資料,逾期不能提供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不進一步檢查,直接否定納稅人已申報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權。

(二)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進一步明確,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試行)》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扣除的計算基數均為申報表主表銷售(營業)收入。銷售(營業)收入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組成。

主營業務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後的淨額,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及銷售退回,一律以淨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中。

其他收入包括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外收入,以及在資本公積金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資產評估增值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的其他收入。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主要包含:1.自產、委託加工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材料和自產、委託加工產品的價值金額。2.處置非貨幣性資產收入,指將非貨幣性資產用於投資、分配、捐贈、抵償債務等方面,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金額。

(三)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改變了以前分內、外資企業的不同標準。上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二、業務招待費的合理籌劃

(一)最大限度地合理運用扣除比例

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以稅前扣除,既先要滿足60%發生額的標準,又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5‰的規定,在這裡採用的是“兩頭卡”的方式。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呢?筆者認為,對於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只允許列支60%,是為了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所以人為地設計一個統一的比例,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除;限制為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是用來防止有些企業為了不調增40%的業務招待費,就採用多找餐費發票,甚至找假的發票充當業務招待費,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