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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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2015年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標準

若公司2008年工資稅前扣除限額100萬,實際福利費支出10萬,07年結餘應付福利費貸方餘額4萬,請問08年福利費稅前扣除為10萬還是6萬?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

“四、關於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餘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的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衝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餘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餘額的,繼續留在以後年度使用。企業2008年以前節餘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2008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10萬元,應先衝減2007年餘額4萬元,不足部分6萬元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因6萬元不超過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14%,所以6萬元可以在2008年全額申報扣除。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一般應以貨幣形式為主。下列實際發放或支付的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允許扣除:

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裝置、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裝置、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困難補貼、救濟費、食堂經費補貼、交通補貼等。

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除上述列舉的專案外,其他符合稅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滿足合法性、真實性、相關性、合理性和確定性等稅前扣除要求,確實是企業全體職工福利性質的費用支出,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扣除。

福利費不再計提而按規定比例據實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施行以後,將原來的按計稅工資的14%計提(餘額可結轉下期使用)職工福利費,改為“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作為扣除基數的工資薪金應具有合理性: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其總額不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福利費列支和扣除的憑證必須符合規定

原規定按計稅工資的14%計提福利費,實際就是先稅前扣除再使用,其如何使用、是否使用對企業所得稅已沒有影響。而現行規定是按發生的福利費用在稅前扣除,實際就是一項特定的費用支出,是否允許扣除將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稅基及應納稅額。

福利費列支和扣除以何種單據作為支付憑證,不能一概而論,既不能生硬的.要求全部憑發票支付和扣除,又不能簡單的理解為所有的福利費沒有發票都可以支付和扣除。在實務中應當根據合法性、合理性原則,依照相關稅法、發票管理法規和財務制度的規定取得支付憑證。

支付的福利費購買屬於應徵營業稅、增值稅的應稅勞務或貨物等應稅專案支出,如購買節日發放的物質,內設福利部門購買的食堂用具等實物或支付的維修費用等對外發生的費用,應取得發票為支付憑證。而發放給職工的福利費或撥付給內設福利部門的經費,如困難補助費、防暑降溫費,食堂經費補貼等對內發生的費用,可憑收據等作為合法支付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