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業務招待費跟福利費稅前扣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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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業務招待費跟福利費稅前扣除標準

業務招待費跟福利費稅前扣除標準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經營業務的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其超標扣除是許多企業面臨的問題,也是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涉及調整最多的成本費用專案。企業如果不能對業務招待費進行正確的稅前扣除,不僅可能增加企業的納稅負擔,還可能增加企業彙算清繳時的工作量。因此,對於業務招待費的正確列支,應引起企業財務人員的高度重視。對此,本文將詳述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政策及會計處理方法。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比例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 5‰。

假定某企業 2009 年的銷售(營業)收入是 25 000 萬元,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 120 萬元。則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的調整金額計算步驟如下: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25 000×0.5%=125 萬元; 實際發生額的 60%=120×60%=72 萬元,低於扣除標準,所以應按實際發生額的 60%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72=48 萬元。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政策應把握四重點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政策主要把握以下四點:

1. 《實施條例》規定,不論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多少,最多隻能按照發生額的 60%扣除。也就是說,只要企業發生業務招待費,就需要至少作 40%的納稅調整。以前,無論原《企業所得稅法》還是《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都不存在這種將業務招待費先打六折, 再計算剩餘部分是否可扣除的規定。

2. 在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的60%中,可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的 5‰。 相對於原《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按業務收入來計算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根據業務收入大小,最高可按業務收入的 1%計算扣除)而言,扣除比例大幅下降。

3. 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標準不分行業,都按統一標準執行。改變了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區分不同行業,按不同的扣除標準計算扣除額。

4. 在現行《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只要發生業務招待費,就必然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避免不必要多交的企業所得稅,企業更應該作好業務招待費預算,嚴格控制業務招待費的支出。

業務招待費的列支範圍

在業務招待費的列支範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實踐中,業務招待費列支的具體範圍一般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用於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係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於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許稅前扣除。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企業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這些支出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在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僅限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為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也都不得列支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明確,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的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基數的銷售(營業)收入具體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1.主營業務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後的淨額。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及銷售退回,一律以淨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中。

2.其他業務收入:包括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其他業務收入,以及在資本公積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資產評估增值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的其他業務收入。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3.視同銷售收入: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自制或外購)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非貨幣性資產用於投資、分配、捐贈、抵償債務等方面)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因此,企業計算年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應以上述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之和為基數計算確定。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財務人員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一定不可忘記視同銷售收入也屬於業務招待費計稅收入基數的範圍。

業務招待費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當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業務招待費……等。《企業會計制度》要求業務招待費的會計處理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的二級科目“業務招待費”,但這只是一般性的規定。根據“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實際成本原則”、“配比原則”等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對如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會計制度應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並取得營業收入時停止歸集,也就是說,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計入當月的損益。

為簡化核算,一般企業發生的所有業務招待費支出都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員工報銷時?會計分錄為: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貸: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

如果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金額比較大,涉及部門多,應該將銷售部門的業務招待費支出計入“營業費用”科目,其他部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管理費用科目。會計分錄同上。

注意事項

業務招待費的財稅處理需把握以下兩點:

(一)注意把握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

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對業務招待費的範圍沒有作出詳細的解釋,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中指出:業務招待費支出的稅前扣除的管理必須符合稅前扣除的一般條件和原則,如企業開支的業務招待費必須是正常和必要的、業務招待費支出一般要求與經營活動“直接相關”、必須有大量足夠有效的憑證證明企業相關性的陳述。另在《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合理的支出”中也指出了合理性的具體判斷,主要是看發生支出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經營常規,如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與所成交的業務額或者業務的利潤水平是否相吻合等。根據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那麼在列支業務招待費時,是不是滿足“實際發生、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這三個標準,都需要主管稅務部門的認可。

(二)在建工程中的業務招待費的核算處理

《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依據上述規定,在建工程發生的管理費用應包括工程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業務招待費、聘請中介機構費、諮詢費、訴訟費等。由此可見,在建工程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也應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