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千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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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千分之五是怎麼理解呢?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幫到您!

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千分之五

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千分之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即業務招待費只能扣除發生額的60%,稅前扣除額為業務招待費的60%與收入的0.5%兩者較低的一個,不能全部稅前扣除的。其中的收入是不含稅的.

新企業所得稅法關於業務招待費的規定,全文如下: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是這樣,在日常業務中,發生的招待費,全額記入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中,待2009年初進行2008年的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按稅法的規法,超過業務招待費40%或高於全年銷售(營業)收入5%以上的部分,做納稅調整增加。

例如,日常業務,發生招待費50000元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50000

貸:銀行存款/現金50000

09年年初彙算清繳時,業務招待費40%的部分即20000做納稅調整增加。如果08年全年的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為100000元,則業務招待費只用10000*5%=5000元的`部分可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即45000元要在納稅調整增加。

如某公司2012年的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是60萬元。實現收入是7000萬元。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標準之一是收入的千分之五=7000*0.5%=35萬元。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標準之二是實際發生額的60%=60*60%=36萬元。

取兩者較低者為35萬元。

超標數=60-35=25萬元。這25萬元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假如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是40萬元。則60%=40*60%=24萬元。

與千分之五的標準35萬元比,取小者是24萬元。

則超標數=40-24=16萬元。

二者的平衡公式是:

業務招待費*60%=收入*0.5%

推出業務招待費=58.3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