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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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業務招待費的正確列支,應引起企業財務人員的高度重視。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17年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歡迎閱讀參考!

2017年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

2017年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比例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 5‰。

假定某企業 2009 年的銷售(營業)收入是 25 000 萬元,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 120 萬元。則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額的調整金額計算步驟如下: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25 000×0.5%=125 萬元; 實際發生額的 60%=120×60%=72 萬元,低於扣除標準,所以應按實際發生額的 60%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72=48 萬元。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政策應把握四重點

1. 《實施條例》規定,不論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多少,最多隻能按照發生額的 60%扣除。也就是說,只要企業發生業務招待費,就需要至少作 40%的納稅調整。以前,無論原《企業所得稅法》還是《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都不存在這種將業務招待費先打六折, 再計算剩餘部分是否可扣除的規定。

2. 在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的60%中,可扣除上限不得超過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的 5‰。 相對於原《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按業務收入來計算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根據業務收入大小,最高可按業務收入的 1%計算扣除)而言,扣除比例大幅下降。

3. 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標準不分行業,都按統一標準執行。改變了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區分不同行業,按不同的扣除標準計算扣除額。

4. 在現行《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只要發生業務招待費,就必然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避免不必要多交的企業所得稅,企業更應該作好業務招待費預算,嚴格控制業務招待費的支出。

業務招待費的列支範圍

在業務招待費的列支範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實踐中,業務招待費列支的具體範圍一般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用於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係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於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許稅前扣除。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企業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這些支出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在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僅限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為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也都不得列支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基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15]56號)進一步明確,自2015年7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試行)》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扣除的計算基數均為申報表主表銷售(營業)收入。銷售(營業)收入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組成。

主營業務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後的淨額,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及銷售退回,一律以淨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中。

其他收入包括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外收入,以及在資本公積金中反映的債務重組收益、接受捐贈資產、資產評估增值及根據稅收規定應在當期確認的其他收入。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主要包含:一是自產、委託加工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材料和自產、委託加工產品的價值金額。二是處置非貨幣性資產收入,指將非貨幣性資產用於投資、分配、捐贈、抵償債務等方面,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金額。

一、生產經營期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

1.一般性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補充】當年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2.投資性企業

《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二、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

《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補充1】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補充2】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三、案例分析

某企業2016年銷售費用中發生業務招待費30萬元,管理費用中發生業務招待費15萬元。另外在會議費中列支客戶禮品費餐費25萬元。2016年度實現主營業務收入35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50萬元,視同銷售收入100萬元。2016年度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是多少萬元?

(1)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

30+15+25=70萬元

(2)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70X60%=42萬元

(3500+100+50)X5‰=18.25萬元

因此,本年業務招待費可稅前扣除的金額是18.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