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

才智咖 人氣:2.03W

所謂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解析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歡迎閱讀。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

基本扣除規定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3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計算和申報步驟

納稅申報表報: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A105000《納稅調整專案明細表》,二、扣除類調整專案,第15行“(三)業務招待費支出”


  

1、填報第1列“賬載金額”

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業務招待費金額,即“實際發生額”

2、確認“當年銷售(營業收入)”

*注意事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1條,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需要注意的是,國稅函[2010]79號沒有明確執行時間,但是由於該檔案是對執行《企業所得稅法》的解釋,一般認為應該在2008年開始實施。

3、計算和填報第2列“稅收金額”

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金額,即 “賬載金額×60%”與“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的孰小值

*注意事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主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個體工商戶的開辦費。

4、計算和填報第3列“調增金額”

賬載金額 — 稅收金額

舉例

某企業2014年度取得商品銷售收入3000萬元,發生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30萬元。

1、30萬元×60% = 18萬元

2、3000萬元×5‰ = 15萬元

3、企業所得稅前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為15萬元

4、年度所得稅清算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5萬元。計算公式:(30萬元—15萬元)= 15萬元。

稅前扣除的一般條件和原則

雖然會計制度和現行稅法並未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給予明確的界定,但是根據國稅總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業務招待費支出的稅前扣除的管理必須符合以下稅前扣除的一般條件和原則:

1、正常和必要性

企業開支的業務招待費必須是正常和必要的。這一規定雖然沒有定量指標,但有一般商業常規做參考。比如,企業對某個客戶業務員的禮品支出與所成交的業務額或業務的利潤水平嚴重不相吻合;再比如,企業向無業務關係的特定範圍人員所贈送禮品,而且不屬於業務宣傳性質(業務宣傳的禮品支出一般是隨機的或與產品銷售相關聯的)。

2、直接相關性

業務招待費支出一般要求與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由於商業招待與個人消費的界線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況下必須證明業務招待與經營活動的直接相關性,比如是因企業銷售業務的真實的商談而發生的費用。

3、有效憑證

必須有大量足夠有效憑證證明企業相關性的陳述,比如費用金額、招待、娛樂旅行的'時間和地點、商業目的、企業與被招待人之間的業務關係等。

4、合理金額

能夠證明費用金額。雖然納稅人可以證明費用已經真實發生,但費用金額無法證明,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合理推算最確切的金額。如果納稅人不同意,則有證明的義務。

真實性證明

現行稅法關於業務招待費的總體政策是比較寬鬆的,但是根據國稅總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在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情況下,應能夠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否則,不得扣除。對於該項規定,企業需要從以下方面加強對自身的管理:

1、自我舉證

納稅人應承擔對所申報扣除費用的真實性自我舉證的責任。雖然稅務機關一般情況下會認同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費用,但如果稅務機關發現業務招待費用支出有不正常現象,或者在納稅檢查中發現有不真實的業務招待支出,稅務機關有權據此條款要求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提供證明真實性足夠的有效的憑證或資料,逾期不能提供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直接否定納稅人已申報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權。

2、期限

上述規定並沒有直接要求納稅人在每次申報時都將有關全部資料提供給稅務機關,因為這樣做可能給納稅人帶來很大的麻煩和工作量,同時,稅務機關也沒有力量去處理這些資料。這就暗示著在《稅收徵管法》規定的追溯期內,納稅人必須對其申報的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負責,必須為其申報的業務招待費準備足夠有效的證明材料,儘管這些材料稅務機關可能並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納稅人無法提供的,將失去扣除權。

3、憑證資料

企業所提供的有關憑證資料只要對證明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是足夠的和有效的即可,並不嚴格要求提供某種特定憑證,這也為納稅人的經營管理留有一定的餘地。憑證資料可以包括髮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據、銷售賬單、會計賬目、納稅人或其他方面的證詞,越客觀的證詞越有效。比如,給客戶業務員的禮品,大多數情況下並不能取得發票等特定憑證,但只要有接受禮品者的證明,並且接受禮品者與企業確實存在商業業務關係,即可承認該項支出的真實性。一般情況下,稅法並不強迫企業在送給客戶業務人員禮品時要求有關人員簽字,但是,如果稅務機關要求證明真實性,企業也可以事後追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