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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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歡迎大家參考!

2017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

一、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對於作為計算廣宣費稅前扣除基數的銷售(營業)收入在《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中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二、特殊行業的稅前扣除

《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規定:

“1.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3.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開辦期的廣宣費處理

《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四、關聯企業間分攤的廣宣費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