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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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

企業會計準則 職工薪酬應用指南中提到,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也納入職工範疇,如勞務用工合同人員。

【問題】

若公司2008年工資稅前扣除限額100萬,實際福利費支出10萬,07年結餘應付福利費貸方餘額4萬,請問08年福利費稅前扣除為10萬還是6萬?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

“四、關於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餘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的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衝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餘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餘額的,繼續留在以後年度使用。企業2008年以前節餘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2008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10萬元,應先衝減2007年餘額4萬元,不足部分6萬元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因6萬元不超過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14%,所以6萬元可以在2008年全額申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