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職工福利費餘額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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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職工福利費餘額的處理
【摘要】 《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後,規定國有企業不再按照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衝回。那麼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應付福利費還能按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嗎?國稅函(2008)264號文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筆者就此作一解讀。
  【關鍵詞】 職工福利費;餘額處理;解讀
  
  一、稅務規定
  
  一是2008年以前執行的福利費標準:《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7號)第六條第三款:“納稅人的職工福利費,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
  二是2008年以後執行的福利費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是福利費餘額新舊銜接:國稅函[2008]264號《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第三條關於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規定: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餘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衝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二、會計規定
  
  一是根據《關於實施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等相關檔案規定,對於應付福利費餘額處理一般有以下幾種處理途徑:
  第一種,2007年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衝回。
  第二種,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應付福利費賬面餘額:(一)餘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出現負數的,依次以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後年度實現的淨利潤彌補。(二)餘額為結餘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餘使用完畢後,再按照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
  二是根據財政部下發的《關於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34號,企業將不再執行《關於實施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如下規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賬面為結餘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餘使用完畢後,再按照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而按照[2008]34號新規定:《企業財務通則》施行以前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有結餘的,符合規定的企業繳費應當先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也就是說:先用補充養老保險衝抵以前結餘的應付福利費,不再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餘使用完畢後,再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執行。
  三是對於上市公司以前年度的應付福利費餘額在首次執行日的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8 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有關規定,首次執行日企業的職工福利費餘額,應當全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首次執行日後第一個會計期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 號——職工薪酬》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該項金額與原轉入的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之間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
  
  三、財稅差異協調
  
  會計與稅法對同一涉稅事項規定有差異時,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彙算中的原則。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7號)第九條:“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牴觸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 和《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牴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規定可知:稅法與會計法規有差異時有如下三個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