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福利費的列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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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企業職工福利費的列支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也就是說,將原來按計稅工資的14%計提(餘額可結轉下期使用)的職工福利費,改為據實扣除,“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福利費的列支範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三、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裝置、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裝置、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定賬本,準確記錄各項支出。福利費的列支必須符合財務制度和稅法的規定,支付的憑證應當是真實、合法、有效的。有的企業將不好列支的專案都計入福利費,這種做法的不可取的。福利費不是保險箱。

例如,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的每名員工都享受的交通費、過節費、餐費等,不應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職工的娛樂、健身、旅遊、購物也屬於個人支出,均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應計入福利費。

報表的填報:

應填報A105050《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

1.第1行“一、工資薪金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金額;第4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第5列“納稅調整金額”為第1-4列的餘額。

2.第2行“其中:股權激勵”: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第4列“稅收金額”填報行權時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第5列“納稅調整金額”為第1-4列的餘額。

3.第3行“二、職工福利費支出”:

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福利費的.金額;

第2列“稅收規定扣除率”填報稅法規定的扣除比例(14%);

第4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第1行第4列“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14%的孰小值填報;

第5列“納稅調整金額”為第1-4列的餘額。

由此可見,福利費的列支和稅前扣除有著嚴格的規定,福利費不是保險箱,企業應嚴格按照規定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