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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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如何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檔案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解讀:本條規定同時滿足一定的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支出”可以作為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

1.“福利性補貼支出”的範圍:屬於國稅函〔2009〕3號檔案第三條規定,具體是《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裝置、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裝置、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2.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滿足國稅函〔2009〕3號檔案第一條規定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2)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3)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

3.需要提醒的是,“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並不是指固定每個月都有的,是指規定是固定的,也就是說企業“職工福利費補貼支出”一直以來都是“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

即:非固定每個月都有的“職工福利費補貼支出”同時滿足上述條件,也按照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如:探親假路費。

4.小陳稅務一句話:列入工資條中的企業“職工福利費補貼支出”,如交通補助費、勞動保護費、探親假路費等,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 不再是按照“職工福利費”扣除。

5.該條政策的執行結果:工資薪金稅前支出扣除範圍擴大,職工福利費範圍支出縮小,因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受比例限制(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可能增加了企業稅前扣除額。

6.對年度彙算清繳影響:

(1)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額發生變化。

(2)職工福利費超標的企業可能納稅調增額少,少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增大企業虧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