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及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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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的本質。稅收是國家憑藉政治權力或公共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分配的形式。稅收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稅收具有非直接償還性(無償性)、強制義務性(強制性)、法定規範性(固定性)。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及扣除憑證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即: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即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於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實行的是法定扣除,因此,一項支出能否稅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屬於稅法允許扣除的支出,然後再看該項支出對應的支付憑證能否作為有效扣除憑證。

在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諸多因素中,涉及專案最多、變數最大的是各項扣除金額,其實物載體就是扣除憑證。在預繳所得稅時,有效扣除憑證的作用尚不那麼突出,但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因必須取得有效憑證方能進行扣除,哪些憑證可以作為有效扣除憑證,此時也就成了徵納雙方爭議的焦點。

每提到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憑證,自然首先想到的就是發票,但是按照現行稅法,發票應當只是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中的重要的一種,既不是沒有發票就絕對不準扣除,也不是有了發票就一定準予扣除。

支出允許稅前扣除及扣除憑證的管理原則

真實性原則。這是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首要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企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當確屬已經實際發生。要求支出是真實發生的,證明支出發生的憑據是真實有效的。在真實性原則中又蘊含著合法性原則,扣除專案和可扣除金額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要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專案,在不違反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暫循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各類扣除憑證應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各類憑證特別是發票,其來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稅收法規規定。

相關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有關支出,應與取得的收入直接相關,即企業所實際發生的能直接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合理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支出,必須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計算和分配的方法應符合一般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確定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支出的金額必須是確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也就是各項支出的支付時間可由企業決定,但必須是已經實際發生能夠可靠地計量而不是估計、可能的支出。

受益期原則。即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原則。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除稅法有特殊規定外,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不得重複扣除。

權責發生制原則。這是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一般性原則,也是會計準則規定的企業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礎,除稅收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外,稅前扣除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均應遵循此項原則。

權責發生制亦稱應計基礎、應計制原則,以取得收到現金的權利或支付現金的責任即權責的發生為標誌,確認本期收入和費用及債權和債務。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同時還應輔之配比性原則,企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滯後,從而正確確認損益。

納稅人所取得的發票、收據等憑證,票據自身和內容及開具均須真實且符合相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偽造、變造、內容虛假的票據等不得作為有效扣除憑證。同時應注意相關經濟業務支付憑證的相互關聯、相互印證、從而鞏固其有效性。

據以稅前扣除的有效扣除憑證之具體種類

綜合現行稅收、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憑證的取得來源,稅前扣除憑證可分為外部憑證和內部憑證;根據應否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外部憑證可分為應稅專案憑證和非應稅專案憑證。

發生應稅專案的支出應當取得發票作為有效扣除憑證。應稅專案是指企業購買貨物、接受勞務或服務時,銷售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應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專案和免稅專案,包括視同銷售的專案。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企業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發生應稅專案支出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發生非應稅專案的支出不需(不允許)取得發票。非應稅專案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不屬於增值稅或營業稅徵稅範圍的支出,收入方依法不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專案。現行發票管理規定已明確“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因此,企業發生非應稅專案支出時,不需也無法取得發票,而應當取得相應的有效扣除憑證,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非應稅專案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的,也可以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常見的稅前扣除有效憑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1.購買不動產、貨物、工業性勞務、服務,接受勞務、受讓無形資產,支付給境內企業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專案款項,該企業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

2.支付給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等非企業性單位的租金等經營性應稅收入,該單位開具(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3.從境內的農(牧)民手中購進免稅農產品,農(牧)民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企業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

4. 非金融企業實際發生的借款利息,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1)向銀行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該銀行開具的銀行利息結算單據。

(2)向非銀行金融企業或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須取得付款單據和發票,輔以借款合同(協議);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

(3)為向銀行或非銀行金融企業借款而支付的融資服務費、融資顧問費,應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