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跨年度取得憑證稅前扣除要分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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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跨年度支付的費用如何進行稅前扣除?下面本站創業小編為大家整理了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跨年度取得憑證稅前扣除要分類處理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跨年度取得合法憑證稅前扣除與成本會計核算常會出現差異,大多數企業的做法是跨年度取得合法憑證時作納稅調整。但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下發後,企業財務人員在跨年度取得合法憑證稅前扣除時,需區分具體情況處理。

當年未取得合法稅前扣除憑證

在我國“以票管稅”的徵管形式下,稅務機關在對所得稅成本費用扣除管理中,尤其重視合法稅收憑證的取得。但在實際經營中,部分企業取得合法稅收憑證的時間晚於業務實際發生時間。例如,有的企業年底購入原材料,已經領用生產,但由於結算等問題,一直未取得發票。34號公告對此作出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具體可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彙算清繳前取得有效憑證,證明該成本費用的真實性,不需納稅調整。二是未在彙算清繳前取得有效憑證的,如果成本費用實際發生年度與取得合法稅收憑證年度稅收待遇一致,則該部分跨年度成本費用可在取得合法憑證年度扣除,否則要求企業做專項說明後追溯以前年度調整。第二種情況處理較為複雜,結合三個案例作以說明:

1.期間費用跨期取得發票

某企業2009年實現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處於免稅優惠期,其應納稅額為0萬元,有30萬元的期間費用發票直到2010年10月才取得,遲於當年彙算清繳截止日。企業在2009年度彙算清繳時,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在取得發票之後,有兩種做法。假設該企業仍處於免稅優惠期(即相關年度稅收待遇一致),可在2010年取得發票時扣除,作納稅調減30萬元。但如果該企業2010年度無免稅優惠政策(即相關年度稅收待遇不一致),則不能在取得發票的2010年稅前扣除,只能追補至2009年計算。值得注意的是,在運用虧損彌補政策時,如在實際取得年度稅前扣除會導致延長彌補虧損的年限,造成應納稅額計算差異的,屬於稅收待遇不一致的情形。

2.存貨跨期取得發票

存貨跨期取得發票的稅務處理與期間費用基本相同,例如2009年某公司購入原材料價值3000萬元,該公司採取加權平均法計價,購入原材料有1000萬元到彙算清繳截止日時仍未取得發票,2009年度該項原材料消耗2000萬元,運用約當產量法計算,其中還有300萬元在“在產品”、300萬元在“庫存商品”,1400萬元已經計入了“銷售成本”。那麼調增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按照多少調增呢?1000萬元沒有票的成本又有多少進入了“銷售成本”呢?對此有三種處理方法:一是直接納稅調增1000萬元,簡單化處理。二是由於有發票的材料2000萬元超過了計入銷售成本的1400萬元,認為入銷售成本的,都是有發票的材料,因此無需調增。三是按照加權平均的方法,調增467萬元(1400×1000/3000)。比較而言,方法一由於簡單易行、徵管便利受到稅務局的青睞,方法二使得納稅人利益最大化,需要企業與稅務機關溝通後執行,方法三計算攤銷較為科學,也需要和稅務機關溝通。

3.固定資產跨期取得發票

《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某公司建造一棟大樓,2009年6月已經完工投入使用,但是還沒有辦好竣工驗收手續,此時,企業根據預算造價2000萬元確定成本,並按20年計提折舊。2009年年末,公司計提固定資產折舊50萬元。2009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無需進行納稅調整。

如果該公司在2010年6月取得發票,發票金額為3000萬元。2010年該企業計提折舊150萬元 (3000/20)。2010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呢?2009年依實際成本計提折舊75萬元(3000/20/2)與依暫估成本計提折舊50萬元的差異25萬元扣除在哪一年呢?一種觀點是追溯調整在2009年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是在2010年扣除,為簡化稅收徵管手續,不影響稅收情況下,根據立法精神,無需追溯調整。

如果該公司在2011年對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時仍未取得發票,則2010年企業會計上當年計提折舊150萬元,但稅法上由於超過了12個等待期,根據79號文的規定,不允許扣除,因此,企業需進行納稅調增200萬元(50+150)。但該納稅調增全部在2010年度進行嗎?如果企業2009年有五年前尚未彌補的虧損,2009年是最後一年的補虧期,2009年度的暫估折舊50萬追溯調整2009年度所得額,2010年的暫估折舊150萬元調增2010年度所得額。

此外,2011年後取得發票時也存在追溯調整還是在當期抵扣的問題,浙江國稅在徵管中要求,如果企業會計處理已按工程預算總金額計提折舊,並對未取得發票的部分作納稅調整,可在取得發票的當年作調減處理。

應扣除成本費用當年未稅前扣除

在企業經營實際中,有很多因素會造成具有合法憑證的成本費用未能及時稅前扣除,例如財務核算差錯、資產損失未及時申報以及會計年度結束日前後的發票歸集等。15號公告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專案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筆者建議對於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成本費用,在相關年度稅收待遇一致的情況下,可選擇在實際取得合法憑據的年度進行稅前扣除,稅收待遇的不一致進行專項說明後可追溯調整。

會計年度結束日前後的發票報銷問題較為特殊,例如,2009年底取得發票,2010年初發票報銷,因2009年已封賬,該筆費用計入2010年。對此筆者認為需注意兩種處理:一是根據15號公告要求,企業在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追至2009年扣除並作納稅調減,2010年作納稅調增。二是若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在2009年所得稅匯繳之前,調整2009年(報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繳之後,應當調整2010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2017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詳析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及扣除原則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即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即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諸多因素中,涉及專案最多、變數最大的是各項扣除金額,其實物載體就是扣除憑證。按照現行稅法,發票是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中重要的一種,但並非沒有發票就絕對不準扣除,也不是有了發票就一定準予扣除。

本文將通過“稅前扣除應遵循的原則、21種常見的稅前扣除憑證、稅前扣除之特殊規定”三部分,系統詳實地幫您梳理關於稅前扣除憑證的現行有效規定。

支出允許稅前扣除應遵循的原則

真實性原則。這是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首要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企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當確屬已經實際發生。要求支出是真實發生的,證明支出發生的憑據是真實有效的。在真實性原則中又蘊含著合法性原則,扣除專案和可扣除金額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要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專案,在不違反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暫循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各類扣除憑證應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各類憑證特別是發票,其來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稅收法規規定。

相關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有關支出,應與取得的收入直接相關,即企業所實際發生的能直接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合理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支出,必須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計算和分配的方法應符合一般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確定性原則。扣除憑證反映的支出的金額必須是確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也就是各項支出的支付時間可由企業決定,但必須是已經實際發生能夠可靠地計量而不是估計、可能的支出。

受益期原則。即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原則。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除稅法有特殊規定外,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不得重複扣除。

權責發生制原則。這是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一般性原則。也是會計準則規定的企業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礎,除稅收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外,稅前扣除以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均應遵循此項原則。

權責發生制亦稱應計基礎、應計制原則,以取得收到現金的權利或支付現金的責任即權責的發生為標誌,確認本期收入和費用及債權和債務。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同時還應輔之配比性原則,企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滯後,從而正確確認損益。

稅前扣除及扣除憑證之具體種類

綜合現行稅收、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憑證的取得來源,稅前扣除憑證可分為外部憑證和內部憑證;根據應否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營改增後均為增值稅),外部憑證可分為應稅專案憑證和非應稅專案憑證。

發生應稅專案的支出應當取得發票作為有效扣除憑證。應稅專案是指企業購買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勞務),營改增應稅服務(以下稱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時,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銷售方應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營改增後均為增值稅)的專案和免稅專案,包括視同銷售的專案。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企業在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發生應稅專案支出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發生非應稅專案的支出不需取得發票。非應稅專案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不屬於增值稅或營業稅(營改增後均為增值稅)徵稅範圍的支出,收入方依法不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營改增後均為增值稅)的專案。現行發票管理規定已明確“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因此,企業發生非應稅專案支出時,不需也無法取得發票,而應當取得相應的有效扣除憑證,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非應稅專案款項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的,以代收憑據在稅前扣除。

應特別注意的是,全面推開營改增後,發生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如預付卡銷售和充值、已繳營業稅未開票補開增值稅發票等)的情形,以及其他營改增期間的特殊情形,能否以及如何開具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的規定執行。

常見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效憑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1. 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時,支付給境內企業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專案款項,該企業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

2. 支付給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軍隊等非企業性單位的租金等經營性應稅收入,該單位開具(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3. 從境內的農(牧)民等農業生產者手中購進免稅農產品,農業生產者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收購企業自行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

4. 非金融企業實際發生的對外借款利息,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該銀行開具的銀行利息結算單據(營改增後原則上應取得發票)。

(2)向非金融企業或個人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須取得付款單據和發票,輔以借款合同(協議);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

(3)為向金融企業或非金融企業借款而支付的融資服務費、融資顧問費、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應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

5. 繳納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

6. 繳納可在稅前扣除的各類稅金(費),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繳款書或表格式完稅證明。

7. 撥繳職工工會經費,上級和基層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8. 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國土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

9. 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保機構開具的財政票據(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據或票據)。

10. 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公積金管理機構蓋章的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和銀行轉賬單據。

11. 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用於法定公益事業的捐贈,財政部門監製的捐贈票據,如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等。

企業實施股權捐贈的,應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並取得接受股權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按股權歷史成本開具的捐贈票據。

12. 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的且允許扣除的費、金,代收部門開具的代收憑據、繳款書(如工會經費代收憑據)等。

13. 根據法院判決、調解以及仲裁等發生的支出,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付款單據。

14.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發布)的規定執行。

15. 發生非價外費用的違約金、賠償費,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補償金、拆遷補償費等非應稅專案支出,取得蓋有收款單位印章的收據或收款個人籤具的收據、收條或簽收花名冊等單據,並附合同(如拆遷、回遷補償合同)等憑據以及收款單位或個人的證照或身份證明覆印件為輔證。

16. 支付給中國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應當提供合同、收款方簽收單據、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等。稅務機關在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並經稅務機關稽核認可。

17. 稅收法律、法規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特殊規定或要求的,按該規定或要求扣除。

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應在研發專案立項時設定研發支出輔助賬,在年末彙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彙總表,並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隨附註一併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彙總表填報研發專案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一併報送。還應當在不遲於年度彙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專案檔案完成備案。

並將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案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案立項的決議檔案;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專案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案的合同;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研發專案立項時設定的“研發支出”輔助賬等資料留存備查。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鑑定意見也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委託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加計扣除。委託境外機構、個人研發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18. 簽訂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可將另一方發生的,不超過另一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的(部分或全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歸集至本企業扣除,且可以不計算在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內,但必須提供分攤協議且按協議歸集。

19. 企業自制的符合財務、會計處理規定,能直觀反映成本費用分配計算依據和發生過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庫單、領料單、耗用匯總表等)、資產折舊或攤銷表、製造費用的歸集與分配表、產品成本計算單,支付職工薪酬的工資表,差旅費補助、交通費補貼、通訊費補貼單據等內部憑證。

20. 境內居民企業按所接受的企業或個人投資入股的技術成果評估值入賬、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的,該技術成果相關證書或證明材料、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協議、技術成果評估報告等資料。

21.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稅前扣除及相關憑據的特殊規定

納稅人所取得的發票、收據等憑證,票據自身和內容及開具均須真實且符合相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偽造、變造、虛假的票據等不得作為有效扣除憑證。

特殊支付專案還應將相關資料作為附件或備查資料。有些特殊支出即使符合規定比例,也取得了有效憑證,但仍不能扣除。

1.工資扣除,工資分配方案、工資結算單、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以及社保機構蓋章的社會保險名單清冊。

企業實行股權激勵的,以激勵物件實際行權日該股票的收盤價格與激勵物件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作為當年的工資薪金支出給予扣除,應以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以及股票交割單(轉讓協議)等作為扣除憑證。

2. 會議費支出,以召開會議的檔案、通知、會議紀要、參會人員的簽到單等能夠證明會議真實性的資料以及會議費用明細單等作為輔證。

3. (房地產開發企業適用)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給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必須取得借入方出具的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檔案,使用借款的房地產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方准予在稅前扣除。

4. 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即使取得有效扣除憑證,也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 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應符合規定的計算依據和比例,其受託方必須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且應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

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6. 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 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享受相關減免稅,但僅限於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專利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確定權屬;國防專利由總裝備部確定權屬;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確定權屬;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權屬;生物醫藥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

關於扣除憑據取得時限,現行企業所得稅徵繳方式為按季(月)預繳、年終彙算清繳。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在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