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如何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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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所謂的分支機構是整體企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在經營業務、經營方針等各方面都要受到公司總部不同程度的控制。分支機構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但通常是一個獨立的會計個體。那分支機構如何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呢?下面隨本站小編來看看吧。

分支機構如何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

【總分彙算辦法】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彙總納稅企業)。

彙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一)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彙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二)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彙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後,總機構統一計算彙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

(五)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係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彙算步驟】彙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彙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彙總納稅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於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彙算清繳期內由總、分機構分別結清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稅,或者經總、分機構同意後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因此,分支機構也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報送資料】彙總納稅企業彙算清繳時,總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外,還應報送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列部分專案)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可參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納稅調整專案明細表”中列明的專案進行說明,涉及需由總機構統一計算調整的專案不進行說明。

【未報送處罰】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責成該分支機構在申報期內報送,同時提請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督促總機構按照規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機構在申報期內不提供的,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按照《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屬於總機構未向分支機構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還應提請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總機構按照《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備註:主要參考檔案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