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應該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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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出臺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力度進一步加大。

小微企業應該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據調查得知,無論是小微企業主還是財務人員,對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瞭解、關注度不夠,而沒有享受到實實在在的優惠。對此,網校總結了小微企業應該如何預繳所得稅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步:如何預繳主要看上年度是否屬於小微企業。

如果上年度不是小微企業,則不管本年度是否屬於小微企業,須先按25%稅率計算預繳;如果上年度是小微企業,則參照本文第二步進行操作。

操作提示:

上一年度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可以在年初知曉,但上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往往在彙算清繳後才能確定。

彙算清繳期限為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上一年度是否屬於小微企業,最遲可能在5月31日才知曉。

而本年度的預繳即使按季度預繳,也需在4月15日前辦理,因此,第一季度預繳時,企業通常只能依據上一年度預繳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判定。

就2014年而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是4月18日頒佈的,企業已完成了第一季度的預繳,可能在預繳時沒享受最新的擴大範圍減半優惠政策。多預繳的稅款,可以在以後季(月)度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或在年度終了彙算清繳時統一計算,多繳的稅款可以退還。

第二步:預繳稅款需根據徵收方式而定。

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分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核定徵收一般又分為定額徵收和定率徵收。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1)定額徵收。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後,按期(月或季度)預繳。

(2)定率徵收。不僅要看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大於10萬元,還要看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是否大於10萬元或30萬元。

①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大於10萬元:適用20%的稅率,不能享受減半優惠;

②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小於或等於10萬元,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小於或等於10萬元:適用20%的稅率,而且享受減半優惠;

③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小於或等於10萬元,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大於10萬元:適用20%的.稅率,停止享受減半優惠;

④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大於30萬元:已不屬於小微企業,停用適用20%的稅率,適用25%的稅率。

(3)查賬徵收。

①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

由於預繳稅額依據是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因此要看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大於10萬元。如果大於10萬元,則按20%稅率計算預繳;如果小於或等於10萬元,則不僅適用20%稅率,還可以享受減半優惠。雖然今年的經營狀況很可能與去年不一致,但預繳時不予考慮,年度終了彙算清繳再多退少補。以按季度預繳舉例:

例1,去年應納稅所得額12萬元,今年每季度預繳所得稅12÷4×20%=0.6(萬元);

例2,去年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今年每季度預繳所得稅8÷4÷2×20%=0.2(萬元)。

②按實際利潤額預繳:同定率徵收方式下的操作。

操作提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數是逐月(季度)增多的,很可能上月(季度)可以減半計算預繳,而下月(季度)就不能減半了;上月(季度)適用20%稅率,本月(季度)卻要適用25%稅率。

假設某小微企業實行查賬徵收,根據實際利潤額按季度預繳,上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今年預繳情況如下:

第一季度:應納稅所得額4萬元,累計應納稅所得額4萬元,應預繳所得稅4÷2×20%=0.4(萬元);

第二季度: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累計應納稅所得額12萬元,應預繳所得稅12×20%-0.4=2(萬元);

第三季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累計應納稅所得額22萬元,應預繳所得稅22×20%-0.4-2=2(萬元);

第四季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累計應納稅所得額32萬元,應預繳所得稅32×25%-2-0.4-2=3.6(萬元)。

企業第二季度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12萬元,超過10萬元,停止減半徵收優惠;第四季度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32萬元,超過30萬元,停止低稅率(20%)優惠,改用稅率25%.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小微企業也可能年度中間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方面發生變化,從而不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就要停止低稅率優惠,按25%的稅率計算預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