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小微企業應該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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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調查得知,無論是小微企業主還是財務人員,對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瞭解、關注度不夠,而沒有享受到實實在在的優惠。下面小編為你詳細的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016年小微企業應該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一步:如何預繳主要看上年度是否屬於小微企業。

如果上年度不是小微企業,則不管本年度是否屬於小微企業,須先按25%稅率計算預繳;如果上年度是小微企業,則參照本文第二步進行操作。

操作提示:

上一年度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可以在年初知曉,但上一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往往在彙算清繳後才能確定。

彙算清繳期限為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上一年度是否屬於小微企業,最遲可能在5月31日才知曉。

而本年度的預繳即使按季度預繳,也需在4月15日前辦理,因此,第一季度預繳時,企業通常只能依據上一年度預繳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判定。

就2014年而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是4月18日頒佈的,企業已完成了第一季度的預繳,可能在預繳時沒享受最新的擴大範圍減半優惠政策。多預繳的稅款,可以在以後季(月)度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或在年度終了彙算清繳時統一計算,多繳的稅款可以退還。

第二步:預繳稅款需根據徵收方式而定。

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分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核定徵收一般又分為定額徵收和定率徵收。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1)定額徵收。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後,按期(月或季度)預繳。

(2)定率徵收。不僅要看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大於10萬元,還要看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是否大於10萬元或30萬元。

①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大於10萬元:適用20%的稅率,不能享受減半優惠;

②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小於或等於10萬元,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小於或等於10萬元:適用20%的稅率,而且享受減半優惠;

③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小於或等於10萬元,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大於10萬元:適用20%的稅率,停止享受減半優惠;

④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大於30萬元:已不屬於小微企業,停用適用20%的稅率,適用25%的稅率。

(3)查賬徵收。

①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

由於預繳稅額依據是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因此要看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大於10萬元。如果大於10萬元,則按20%稅率計算預繳;如果小於或等於10萬元,則不僅適用20%稅率,還可以享受減半優惠。雖然今年的經營狀況很可能與去年不一致,但預繳時不予考慮,年度終了彙算清繳再多退少補。以按季度預繳舉例:

例1,去年應納稅所得額12萬元,今年每季度預繳所得稅12÷4×20%=0.6(萬元);

例2,去年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今年每季度預繳所得稅8÷4÷2×20%=0.2(萬元)。

②按實際利潤額預繳:同定率徵收方式下的操作。

操作提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數是逐月(季度)增多的,很可能上月(季度)可以減半計算預繳,而下月(季度)就不能減半了;上月(季度)適用20%稅率,本月(季度)卻要適用25%稅率。

假設某小微企業實行查賬徵收,根據實際利潤額按季度預繳,上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今年預繳情況如下:

第一季度:應納稅所得額4萬元,累計應納稅所得額4萬元,應預繳所得稅4÷2×20%=0.4(萬元);

第二季度: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累計應納稅所得額12萬元,應預繳所得稅12×20%-0.4=2(萬元);

第三季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累計應納稅所得額22萬元,應預繳所得稅22×20%-0.4-2=2(萬元);

第四季度: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累計應納稅所得額32萬元,應預繳所得稅32×25%-2-0.4-2=3.6(萬元)。

企業第二季度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12萬元,超過10萬元,停止減半徵收優惠;第四季度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32萬元,超過30萬元,停止低稅率(20%)優惠,改用稅率25%.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小微企業也可能年度中間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方面發生變化,從而不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就要停止低稅率優惠,按25%的稅率計算預繳稅款。

相關閱讀:

1.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的範圍擴大了

財政部、國家 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務〔2015〕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5〕3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優惠期間順延一年

財稅〔2014〕34號)規定: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優惠期間

財稅〔2015〕34號規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優惠期間

3.判斷小型微利企業的相關指標或標準發生了變化

財稅〔2015〕34號通知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由此可見,財稅〔2015〕34號通知僅是將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的規定,改為按照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 公式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但是,對於以上判斷指標或標準,必須注意三點:一是注意掌握判斷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的範圍,僅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二是上述判斷小型微利企業的指標或標準必須同時具備;三是企業不能為了滿足相關指標或標準而故意人為調節與指標或標準相關的資料或資訊,更不能為了相關指標或標準而弄虛作假,如不能故意壓低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防止產生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4.預繳政策發生變化,可不按照上年的標準進行判定是否能享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規定,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5.填報新的預繳申報表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啟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 (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以2015年第31號公告)的形式,釋出了2015年版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為便於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簡稱小微企業)在預繳時就能提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增添了“小型微利企業判定”以及“四項指標”等欄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