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預繳的講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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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又到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的季節。由於國慶長假,第三季度所得稅預繳申報期限延長至10月22日;如果逾期未繳納稅款的,從稅款滯納之日起,還會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企業所得稅預繳的講究

小編梳理了企業所得稅預繳的相關知識,供大家參考學習。

企業所得稅應按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進行預繳

近日,稅務部門在對一企業的股權轉讓行為進行稽核時發現,該企業2014年6月完成一股權變更手續並取得收入600萬元,但企業在2季度申報時,未將該筆收入計入季度收入總額預繳企業所得稅。原來該企業財務人員考慮到下半年將無大筆收入產生,若將600萬元收入在2季度計算預繳,那麼企業2季度稅負較重,同時年終彙算清繳時會出現應交稅款小於已預繳稅款的情況。因此將該筆收入在年度彙算清繳的時候再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稅款,稅務人員指出這樣的處理是不正確的。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由於上述企業事前並未向稅務機關申請其他預繳方式,因此應按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

而年度匯繳清繳時,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小於已預繳稅款的,多繳稅款可以申請退稅,也可以抵減以後年度稅款。

 總、分支機構就地預繳有章法

某地某集團公司這幾年隨著市場向周邊的輻射,先後在省內外設立了16家分公司,財務經理為了集團總、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申報管理問題常常搞不清在哪申報,為此經常到稅務局討教。

這樣的情況具有一定普遍性。根據相關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彙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彙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彙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彙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並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彙總納稅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預繳方法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這裡最關鍵的是分支機構僅指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三級以下的分支機構不實行就地預繳,應納入二級分支機構管理。

查賬徵收小微企業所得稅需區分情況預繳

今年7月1日起,新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啟用。南京某公司為查賬徵收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國慶長假後公司辦稅人員向稅務部門諮詢,上年度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9萬元,10月份預繳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本年累計實際利潤額8萬元,那麼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填寫新的申報表呢?

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要分清具體情況。如果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本年度採取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享受的減免稅額為實際利潤額的15%;如果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以及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享受減免的所得稅額為實際利潤額的5%。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30萬元的,不得享受優惠減免。

該公司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9萬元,本年累計實際利潤額8萬元,根據上述規定,預繳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減免稅額為實際利潤額8萬元的15%,需要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為實際利潤額8萬元的10%,也就是8千元。同時工作人員提醒,新預繳申報表將“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在14行中被單列出來,小微企業需將減免的所得稅額填於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