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切勿盲目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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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預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切勿盲目籌劃

有觀點認為,既然預繳是按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計算稅額預繳,那通過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調整會計利潤可以籌劃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即通過會計手法在年度中調低會計利潤,在前幾個季度預繳時少繳納企業稅,年終最後一個月賬務調賬轉回。以此在短期內解決企業營運資金的短缺,獲得稅款延遲繳納的時間價值。

筆者認為,這種不恰當的稅務籌劃是一種稅收違法行為,表面上短期內解決了企業營運資金的短缺,其實稅收風險相當高。企業經營者應要有清醒認識,注意甄別,不可盲目跟風而致稅收風險。

案例:

A房產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預計會計利潤4000萬元。該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照季度的實際利潤額據實計算預繳。考慮到資金壓力等原因,該公司財務採取上述另類稅收籌劃方案。會計賬務處理上通過對開發成本和應收賬款計提了資產減值準備4000多萬元(根據實際情況嚴重不具備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條件),導致會計利潤由盈變虧。當期本來應交納的1000萬元(4000×0.25)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得以延遲繳納(該企業計劃在當年12 月份再將該資產減值準備調整迴轉)。

產生以下3個問題:

第一,對於案例中的`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稅款是否應認定為偷稅問題。稅務總局在《關於在企業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覆函》(國稅函﹝1996﹞8號)中明確,企業所得稅是採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彙算清繳”的辦法徵收的,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企業的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才能準確計算出來,平時在預繳中無論是採用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還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預繳,或者按其他方法預繳,都存在不能準確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因此,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

第二,對於預繳時少繳稅款是否繳納滯納金問題。《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進一步明確,為確保稅款足額及時入庫,各級稅務機關對納入當地重點稅源管理的企業,原則上應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方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同時,第三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要處理好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彙算清繳稅款入庫的關係,原則上各地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稅款佔當年企業所得稅入庫稅款即預繳數和彙算清繳數應不少於70%。第四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大監督管理力度,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企業濫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調減季度間會計利潤,實現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少繳納是否應認定為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等報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8號)填報說明:“3.第4行‘利潤總額’的填報要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利潤總額。本行資料與利潤表列示的利潤總額一致。”A公司上述濫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操作會計利潤手法明顯嚴重違背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要求,以故意濫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核算的不真實的會計資料填報稅收申報表當屬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行為。存在被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的風險。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藉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依照稅收收入歸屬和徵管管轄許可權的不同,中國稅務部門可分為國稅和地稅兩個不同的系統。前者徵收的主要是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巨集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消費稅、企業所得稅、關稅)和關乎國計民生的主要稅種的部分稅收(增值稅);後者則主要負責合適地方徵管的稅種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營業稅、耕地佔用稅、車船使用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