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的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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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籌劃和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意義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的畢業論文

稅收具有強制性,企業必須依法納稅,因而稅收構成了企業必要的成本。同時,稅收又不同於一般的營運成本,它是企業無償的支出,不能帶來任何直接的收益,因而是一種淨支出,對企業經營成本有直接的影響。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範圍內,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範圍內,通過對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利用稅法給出的對自己企業有利的可能選擇或者優惠政策,從中找到合適的納稅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緩或減輕本身稅負,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

二、納稅籌劃的基本原則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充分了解掌握稅收政策法規基礎上,當存在多種的納稅方案的選擇時,納稅人以稅收負擔最低的方式來處理財務、經營。組織及交易事項的複雜籌劃活動,因此要做好納稅籌劃活動,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要求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必須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

(二)籌劃性原則。籌劃性表示事先規劃、設計、安排的意思。

(三)兼顧性原則。不僅要把納稅籌劃放在整體經營中加以考慮,而且要以企業整體利益為重。

(四)目的性原則。納稅籌劃是為了同時達到三個目的:一是絕對減少稅負。二是相對減少稅負。三是延緩納稅。

三、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主要策略與方法

(一)新稅法下選擇有利的組織形式

1、公司制與合夥制的選擇。新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業主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現代企業組織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制和合夥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兩種。我國對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實行差別稅制,公司制企業的營業利潤在企業課稅環節繳納公司稅,稅後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又得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夥制企業的營業利潤不繳公司稅,只繳納各個合夥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可見,投資者能通過納稅規定上的“優惠”而獲得節稅利潤。投資者應綜合考慮各個方面的因素,確定是選擇合夥制還是公司制。

2、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於企業的納稅金額也有很大的影響。新所得稅法統一以法人為單位納稅。不是獨立法人主體的分支機構可以彙總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設立的分公司可彙總納稅,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獨立繳納所得稅。如果組建的公司在初期階段處於虧損狀態的可能性比較大,那麼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以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二)把握好新稅法對準予扣除專案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企業所得稅法相比,從總體上看,新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範圍,這讓企業擴大了納稅籌劃的空間。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要把握好這些變化,以便更好地設計納稅籌劃方案。

1、取消了關於計稅工資的規定。原稅法採取計稅工資制度,稅前工資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不予扣除。新稅法取消了該規定,真實合法的工資支出可以直接全額扣除。

2、公益性捐贈扣除條件放寬。原稅法規定,企業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不超過年度應納稅額3%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3、研發費用扣除幅度增加。原稅法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可以據實扣除,對研發費用年增長幅度超過10%的,可以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取消了研發費用年增長幅度需超過10%這一限制條件,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可以按其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這樣,一方面有利於企業研發新產品,探索新領域;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國家支援科研開發,鼓勵創新的政策導向。

(三)合理利用新稅法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

1、企業投資產業的選擇。新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以上的(含2 年),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抵扣條件並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後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

2、企業人員構成的選擇。新稅法規定企業安排的殘疾職工,按實際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企業應結合自身條件儘可能多地安排殘疾職工就業,一方面殘疾職工為企業創造了利潤,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還促進了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四)會計核算中納稅籌劃的策略方法

在新稅法下,利用會計核算中的不同處理方面進行納稅籌劃仍然可行。有些納稅籌劃方法並不能減少企業的納稅總額,但能將納稅的時間遞延到下一年或未來幾年。由於貨幣具有時間價值,納稅時間的遞延也會給企業帶來收益。

1、利用銷售收入確認時間不同進行納稅籌劃。企業的產品銷售方式大體上有以下三種類型:現銷方式、代銷方式、預收貨款方式。代銷方式又分為視同買斷方式和收取手續費方式。視同買斷方式與現銷方式沒有區別,委託方應在當期確認有關銷售收入。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中,委託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應在收到受託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在預收貨款方式下,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上述每種銷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確認的條件,企業通過對收入確認條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企業應特別關注臨近年終發生的銷售業務,因為這類業務最容易對收入確認時點進行籌劃。

2、利用壞賬準備的提取進行納稅籌劃。對壞賬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是會計制度“八大減值準備”中唯一一個可以按稅法規定在稅前以一定條件和標準列支的特殊專案,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中不可忽略的內容。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注意以下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上的區別:

(1)計提壞賬準備的範圍不同。

(2)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和比例不同。

3、利用存貨成本計價方法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新稅法規定,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新會計準則中規定,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包括移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即取消了後進先出法的應用,不允許企業採用後進先出法確認發出存貨的成本。依據現行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用任意一種計價方法。不同的存貨成本計價方法,會對企業的成本、利潤總額產生不同的影響,從而應交納所得稅款的多少也會有所不同。

4、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及年限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固定資產折舊是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雙倍餘額遞減法及年數總和法等。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則分攤到各期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也存在差異,這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稅負的大小。原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只能採用直線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舊,而新稅法中則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就給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提供了新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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