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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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與之相應,財政收入中來源於個人所得稅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從維護切身利益、減輕稅收負擔的角度出發,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越來越受到納稅人的高度重視。那麼如何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通過籌劃,減輕稅負,文章具體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及必要性,個人所得稅主要涉稅專案的納稅籌劃。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年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一、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及必要性

目前許多納稅人已從過去偷偷地或無意識地採取各種方法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發展為積極地通過納稅籌劃來減輕稅收負擔。但是,納稅籌劃在某些人的觀念意識中往往和投機取巧聯絡在一起。同時有人不解:“納稅籌劃在不違法的前提下進行,但籌劃本身是不是違反了國家的立法精神和稅收政策的導向呢?納稅籌劃可取嗎?”在這種背景下,正確引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對我國納稅人及稅收經濟發展具有比較重要的現實意義,很有研究必要。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有利於單位的長遠發展。

單位作為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單位在經營中通常只涉及到員工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雖然個人所得稅是由單位代扣代繳的,表面上看與單位的經營無關,與單位的效益無關,但是也應將其納入單位整體納稅籌劃的範圍。原因如下:對於工資、薪金來說,從職工的角度來看,職工並不關心個人稅前工資的多少,不關心自己繳納了多少個人所得稅,他們關心的是自己每月能從單位得到的實際可支配收入,只有這些實際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會對職工產生有效的激勵作用,如果通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增加職工可支配收入,必將大大提高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增加人員的穩定性,減少人力資源的培訓成本,對單位的長遠發展產生有利的作用。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有利於減少單位的納稅支出。

由於職工個人所得稅是從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中扣除並繳納的,歸根結底也是由公司負擔的,所以,企業應該對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積極地進行納稅籌劃,通過稅收方案的比較,選擇納稅較輕的方案,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或者減少本期現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資金。

(三)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有利於減少個人自身的偷稅、漏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增強納稅意識,實現誠信納稅。

納稅人都希望減輕稅負,如果有不違法的方法可以選擇,自然就不會做違法之事。納稅籌劃的存在和發展為納稅人增加個人收入提供了合法的渠道,這在客觀上減少了單位稅收違法的可能性。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現狀與原因分析

(一)現狀分析

稅收籌劃並不是一個新生事物,在西方國家己有很長的歷史,不僅被政府認可,而且在會計主體中應用十分普遍,甚至已成為一種謀生的職業。目前我國稅收籌劃還僅僅處於探索、研究和推行的階段。近幾年來,隨著個人收入的增加,徵收個人所得稅的人數越來越多,納稅人數超過了任何一個稅種,對個人收入徵稅的範圍涉及11個專案之多,於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就應運而生。隨著稅收籌劃理念的引入,人們開始接受這種新的理念,開始考慮如何通過稅收籌劃才能獲得最大的收益問題了。但是由於稅務籌劃在我國出現的歷史很短,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研究在我國還尚屬一個比較新的課題,有待於我們進一步加強理論和實踐的探索。

(二)原因分析

1.主觀原因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是每個納稅人經濟活動的重要目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取得個人收入之後,稅收支出會減少個人辛苦得來的收入,在此基礎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都希望減少納稅支出,以達到增加個人生活儲蓄和提高生活質量的目的。於是,納稅籌劃便成為實現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選擇。

2.客觀原因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具有納稅籌劃的主觀動因之後,其目的並非一定能實現,要使納稅籌劃變為現實,還必須具備某些客觀條件,、 稅制的完善程度及稅收政策導向的合理性、有效性。只有當稅法規定不夠嚴密或者存在 “缺陷” 時,納稅人才有可能利用這些 “缺陷” 進行旨在減輕稅負的納稅籌劃。這些客觀條件包括:

(1)稅法規定的差異性帶來的稅收差別待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定義的可變通性、 課稅物件的可調整性、稅率上的差別性、 起徵點與各種減免稅存在的誘惑性。

(2)稅收政策導向性帶來的稅收差別待遇:一國稅法在稅負公平和稅收中性的一般原則下,總滲透著體現政府經濟政策的稅收優惠政策,政府通過傾斜的稅收政策誘惑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實現政府目標意圖。

(3)稅收國際化帶來的稅收差別待遇:目前世界上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稅法。各國經濟水平和稅法規定的差異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跨國納稅籌劃提供了客觀條件。

三、個人所得稅納稅主要涉稅專案的籌劃應用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對納稅事務進行策劃,以期達到減少稅收支出、降低稅收成本和依法納稅的目的。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將個人的11項所得作為課稅物件,如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這些專案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使用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計稅方法。這就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潛在的空間。

(一)工資薪金所得中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從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表可以看出,由於我國對於工資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使得收入越高,適用的稅率越高,稅收負擔也越重。在每一級的邊緣地帶,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擔的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負擔就會相差很大。不過,通過採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進行籌劃,可以避免此類不公平的發生。具體方法有很多,主要有:

1.均衡收入法

個人所得稅通常採用超額累進稅率,假如納稅人的應稅所得越多,其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就越高,從而納稅人收入的平均稅率和實際有效稅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納稅人一定時期內收入總額既定的情況下,其分攤到各個納稅期內的收入應儘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迦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例如:某公司職員每月工資 1500 元,該公司取平時發放工資,年終根據業績實行嘉獎的薪酬管理辦法。假設該職工年終當年(12 月份)取得獎金 6000 元,則該職工全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500+6000) - 2000]×20%- 375=725元。

籌劃分析:如果該公司將年終獎按每月500元隨工資一起發放,該職工每月的工資為 2000 元,則全年不需要繳納所得稅。

2.利用職工福利籌劃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在各檔稅率不變的條件下,可以通過減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較低的稅率,同時計稅的基數也變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單位達成協議,改變自己的工資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單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業提供住所,這是個人所得稅合理避稅的有效方法。此外企業可以提供假期旅遊津貼,企業提供員工福利設施,提供免費午餐等等,以抵減自己的工資薪金收入。

例如:某公司財務經理朱先生, 2007 年月工資為 10000 元,應工作需要,須租住一套住房,每月需要支付房租2000元。假如朱先生自己付房租,每月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10000-2000)×20%-375] =1225。

籌劃分析:如果公司為朱先生免費提供住房,將每月工資降為 8000 元,那麼此時朱先生每月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 [(8000-2000)×20%-375] =825。即經過納稅籌劃可以節稅 400 元(1225-825)。

對於納稅人來說,這只是改變了自己收入的形式,自己能夠享受到的收入的效用並沒有減少,同時由於這種以福利抵減收入的方式相應地減少了其承擔的稅收負擔。這樣一來,納稅人就能享受到比原來更多的收入的效用。

3.利用費用扣除標準差異

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額為2000元,勞務所得單次收入超過 4000 元為 20%的費用扣除。在某些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而在有些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合併就會節約稅收,因而對其進行稅收籌劃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例如:李先生 2006 年 2 月從 A公司取得工資、薪金 1000 元,由於單位工資太低,李先生同月在B公司找了一份兼職,取得收入5000元。如果李先生與 B公司沒有固定的僱傭關係,則按照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應該分別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從 A公司取得的工資、薪金沒有超過扣除限額,不用納稅。從 B公司取得的勞務報酬應納稅額為: 5000×(1- 20%)×20%=800(元),則二月份王先生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800 元;

籌劃分析:如果李先生與 B公司存在固定的僱傭關係,則兩項收入應合併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1000- 2000)×15%- 125=475(元)。顯然,在這種情況下,採用工資、薪金計算應繳個人所得稅是明智的,因此,李先生應該在與 B公司簽訂固定的僱傭合同,將此項收入由B公司以工資薪金的方式支付給李先生。

4.利用公積金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 144號)的有關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單位可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利用當地政府規定的住房公積金最高繳存比例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為職工建立一種長期儲備。

例如: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中層經理,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扣除養老保險及公積金後為 1 萬元,每月要繳納(10000-2000)×20%-375=1225 元的個人所得稅。這對王先生來說,是每月一筆固定且不小的“損失”。而公積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根據相關規定,補充公積金額度最多可交至職工公積金繳存基數的30%。

籌劃分析:如果王先生通過單位,按繳存基數 1 萬元交納補充公積金 3000元,則王先生每月交納個人所得稅為(10000-3000-2000)×20%-375=625 元,節省了 600 元。該部分資金不但避開了個人所得稅,同時享受了無利息稅的存款利息。

5.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2005年1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部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對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作出了新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但在計徵時,應先將納稅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並據以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按這種方法計算年終獎個人稅後所得額可以降低稅率,可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例如:劉某月工資收入3500元(包括各類津貼和月獎金),年終單位發給其年終獎金 2000 元,同時發放 3000 元績效獎金。此處可以做一下比較。

籌劃分析:A.若2000元為年終獎, 3000元為績效獎12 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所得稅為(3500+3000- 2000)×15%- 125=550 (元);年終獎 2000/12=166 元,適用 5%稅率,年終獎應納稅 =2000×5%=10012月應納稅額=550+100=650 (元)B. 若將年終獎與績效獎統一按年終獎發放,則 12 月應納稅為(3500- 2000)×10%- 25+5000×5%=375 (元)。這樣,通過籌劃後共少繳個人所得稅稅款275元。

(二)勞務報酬所得中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影、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在以上專案的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已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事項連續取得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每月的收入總額在4000元一下的,可以扣除800元的費用,超過4000元的,可以按照收入總額的20%扣除費用。扣除費用後的金額為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的應納稅所得在20000元一下的部分、20000~50000元的部分、以及超過50000元的部分,分別按照20%、30%和4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納稅人可以採取一下措施進行納稅籌劃。

1.儘量將勞務報酬分次計算

這樣做對納稅人的好處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次數越多,納稅人可以減除費用的次數就越多;二是將一次的所得分散成多次,可以降低每次的收入額,防止適用較高的稅率。

例如:張某為某企業職工,業餘自學通過考試獲得了註冊會計師資格,和某會計師事務所商定每年年終到該事務所兼職三個月(由於會計業務的特殊性,到年底會計業務特別多,平時則很少))。年底三個月每月可能會支付30000元勞務報酬。如果張某和該事務所按實際情況簽約,則張某應納稅額的計算如下:

月應納稅額=30000×(1-20%)×30%-2000=5200(元)

總共應納稅額=5200×3=15600(元);

籌劃分析:如果張某和該會計師事務所商定,年終的勞務費在以後的一年中分月支付,具體形式不限,則每月大約支付7500元。則:

月應納稅額=7500×(1-20%)×20%=1200(元)

總共應納稅額=1200×12=14400(元)則經過籌劃,張某可以少繳稅款1200元。

2.將不同勞務報酬專案分別計算

在計算勞務報酬應納個人所得稅時,28個專案是分別計算的。納稅人如果同時取得不同專案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減除費用,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會增迦納稅人的負擔。

例如大學英語老師張某利用業餘時間為他人提供勞務並取得勞務報酬所得。2006年11月,張老師參加了一個國際學術會議的同聲翻譯工作,取得5000元的收入,應外還應邀為另一家高校作大學英語六級串講,收入2000元。

如果張老師不瞭解稅法中的有關規定,將以上兩項收入合併計算納稅,那麼其稅收負擔為:

應納稅所得額=(5000+2000)×(1-20%)=56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5600×20%=1120(元);

籌劃分析:如果張老師將以上兩項分別計算,那麼其稅收負擔為:

翻譯勞務的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5000×(1-20%)×20%=800(元)

講學勞務的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000-800)×20%=240(元)

張老師2006年11月總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040元,。經過籌劃,找老師可以少繳80元。

(三)稿酬所得中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稿酬所得按次納稅,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但對於不同的作品可以分開計稅。同時還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的稿酬所得,每個人都可以按其所得的收入分別按稅法規定進行費用扣除。這些規定為納稅人提供了納稅籌劃的空間。

1.系列叢書法

如果某些著作可以分解成幾個部分,以系列著作的形式出版,則該著作被認定為幾個單獨的作品,分別計算納稅,這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節省納稅人不少稅款。值得說明的是,這種發行方式應使每本書的人均稿酬低於4000元(根據稅法規定,在稿酬所得低於4000元時,實際抵扣標準大於20%)。

案例六:谷教授準備出版一本關於人力資源管理的著作,預計獲得稿酬所得10000元。

籌劃分析:如果以1本書的形式出版該著作,則谷教授應納稅額=10000元×(1-20%)×20%×(1-30%)=1120元。如果該著作可以分解成4本的系列叢書的形式出版,則谷教授應納稅總額=[(10000/4)-800]元×20%×(1-30%)×4=952元。由此可見,經過籌劃,谷教授可少繳稅款168元。

2.著作組法

如果一項稿酬所得預計數額較大,可以通過著作組法,即一本書由多個人共同撰寫。與上述方法一樣,這種籌劃方法也是利用低於4000元稿酬的800元費用抵扣,該項抵扣的效果大於20%的標準。著作組法不僅有利於加快創作速度、集思廣益、擴大發行量。積累著作成果,而且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使用這種籌劃方法,雖然達到了節稅的目的,但每個人的最終收入可能會比單獨創作時少。因此,這種籌劃方法一般用在著作任務較多如成立長期合作的著作組,或將自己的親屬列為著作組成員。

納稅人應儘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額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將所得均衡分攤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數,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在實行累進稅率時,還可以避免檔次爬升現象的出現。

(四)個體工商戶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案例:張某國中畢業後即在A市開了一家個體餐館。由於地處黃金地段,再加上張某靈活經營,飯館多年來一直處於盈利狀態,1999年,全年取得以下收入:

1.餐館營業收入18萬元。

2.出租房屋,全年租金收入2.4萬元。

3.張某與A市某一食品加工企業聯營,當年分得利潤為2萬元。

4.張某每月工資收入0.25萬元。

全年發生的費用共11.8萬元,上繳各種稅費1.2萬元。

張某全年的應納稅額為多少呢?

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

第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以上規定,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可為:

應納稅額=(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公式中的年收入總額是指個體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公式中的成本、費用是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損失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在確定個體工商戶應納所得稅額時,應遵守以下規定:其一,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凡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材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其二,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以及從人員的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況確定;個體工商業戶業主的工資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扣除。其三,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期間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證明的,不高於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准予扣除。其四,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專案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徵稅範圍,並已徵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五,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按各項應稅所得的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根據上面的分析,張某經營的個體餐館所取得的餐館營業收入不應扣除工資;出租房屋收入、投資聯營分得利潤收入以及工資收入應當分項核算應納稅額,因此,張某上年度應納個人所得稅為:

餐館收入應納稅額=(180000-118000-12000)×30%-4250=10750(元)

租金收入應納稅額=(2000-800)×20%×12=2880(元)

投資聯營分得利潤應納稅額=20000×20%=4000(元)

(五)其他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籌劃可以利用稅收上的優惠進行籌劃,將個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者其他免稅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機構,以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並且能夠很好的安排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生活費用。財產租賃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納稅籌劃與稿酬相似,也是利用了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可以抵扣800元費用的籌劃思路,這種籌劃方式比抵扣20%的標準要節稅許多。財產轉讓所得應充分利用免稅專案,比如個人投資者買賣股票或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均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至於偶然所得的納稅籌劃,因為稅率是一定的,所以可以利用捐贈扣除一部分金額,減少納稅基數,只有這樣才能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稅對我們生活的影響會越來越大,其地位也必將越來越重要。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每個納稅人都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合理預期應納稅所得,這是基本的前提。在此基礎上通過稅收籌劃保障納稅人利益最大化,對於個人所得稅的完善和普及,具有顯著的實踐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