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及納稅籌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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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及納稅籌劃研究
摘要: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納稅人、稅率、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和優化,在實施新法過程中,企業如何適應變化進行納稅籌劃,是企業需要關注的問題。企業在準確地把握稅收法律、政策,增強納稅意識的同時,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從納稅人身份、稅率適用、稅收優惠、稅前扣除專案等方面進行合理納稅籌劃,有效降低稅負,減少涉稅風險是十分必要的。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法;納稅籌劃
  
  一、引言
  
  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次會議通過了新《企業所得稅法》,同年12月6日由國務院公佈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並於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促進了統一、規範、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與此同時,新企業所得稅法還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納稅人型別劃分,適度降低了稅率,擴大了稅前費用扣除,將稅收優惠政策從“以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以降低稅收負擔、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巨大變化必然對稅收籌劃的方式產生重大影響,原利用內外資企業差異、地區稅率差異等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已不再適用。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業主體,必須儘快地尋找新的籌劃方式,有效降低稅負。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代《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在納稅人、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等方面都有許多變化。
  (一)納稅人型別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制定與施行標誌著在我國並行了二十多年的內外資兩套所得稅法的合併,同時,也宣告了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在中國享受超國民待遇的終結。新法規定,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按照國際通行做法,新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採用了“登記註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 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部分納稅。
  (二)稅率的變化
  新稅法規定的稅率為25%,同時,明確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應稅所得適用20%的稅率。除此之外,還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徵收15%企業所得稅,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稅率的變化對於絕大多數內資企業來說都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稅負,而對非居民企業中,原採用預提所得稅的稅率10%的外資企業來說,則有一定的增加。
  (三)稅前扣除專案的變化
  新稅法對於稅前扣除專案的變化體現在:(1)扣除專案規定更加全面。新稅法規定,可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專案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2)准予扣除專案的範圍和標準更加明確。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准予稅前扣除;以工資薪金總額為標準,計提職工福利費14%、工會經費2%和職工教育經費2.5%;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對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0.5%的範圍內,按發生額的60%稅前扣除;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稅前扣除。
  (四)稅收優惠的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專案、第一產業、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設施專案投資經營所得、從事環保節能節水所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工資、創業投資、綜合利用資源生產企業、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裝置投資等諸多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