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稅法企業應納稅所得中收進的確認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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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稅法企業應納稅所得中收進的確認比較研究
[摘 要]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通過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12月6日國務院公佈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在施條例與原企業所得稅條例存在較多差異,企業要深進理解新稅法與原稅法的差異。本文主要對比新舊稅法,從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收進的核算內容進行了比較分析,最後總結出新企業所得稅法與舊企業所得稅法對比收進核算方面體現出來的特點。
  [關鍵詞] 企業所得稅法 應納稅所得額 收進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出臺的背景
  
  1994年以來,我國實行的是內外資企業兩套所得稅制度並存的稅制模式。這種稅制模式在維護國家權益,吸引外資,促進企業制度改革和經濟發展,都曾起過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別是我國加進世界貿易組織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並存也暴露出一些題目,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形勢要求。主要表現在:
  第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差異較大,造成企業之間稅負不平、苦樂不均。在稅收優惠、稅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對外資企業偏鬆、內資企業偏緊的題目,企業要求同一稅收待遇、公平競爭的呼聲越來越高。
  第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較大漏洞,扭曲了企業經營行為,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內資企業採取將資金轉到境外再投資境內的“返程投資”方式,就是為了能夠享受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第三,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實施10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情況和國際經濟社會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需要針對新情況及時完善制度和修訂法律條款。
  徹底解決現行稅制存在的題目,必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合併為同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因此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標誌著長期以來中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並行”終結,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實現了“兩法合併”。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在施條例與原企業所得稅條例存在較多差異,企業要深進理解新稅法與原稅法的差異,瞭解新所得稅法和原所得稅法的區別,有助於企業正確的核算稅,同時能夠利用新稅法的規定來公道進行納稅籌劃。
  
  二、新舊企業所得稅法收進核算差異分析
  
  1.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比較
  應納稅所得額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稅額的依據。
  在原企業所得稅法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是:應納稅所得=年度收進總額-准予扣除專案金額;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是:應納稅所得=年度收進總額-不徵稅收進-免稅收進-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對比分析後可以看出,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第一,增加了不徵稅收進;第二,把免稅收進首先從收進總額中減除,國家優惠稅收政策得到充分的貫徹落實,稅基更加正確,更符合稅收法定原則,可有效解決實踐中對免稅的投資收益、國債利息收進徵稅的做法。其中,年度收進總額、不徵稅收進、免稅收進可以統稱為計稅收進。
  2.收進核算內容比較
  (1)收進總額比較
  原企業所得稅法與新企業所得稅法收進內容比較如下表: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原企業所得稅法將收進總額分為基本收進7項和特殊收進21項。新企業所得稅法將收進總額分為基本收進9項和特殊收進4項。對比差異,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原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第一項“生產、經營收進”具體分為“銷售貨物收進”和“提供勞務收進”兩項來核算。同時,新稅法新增了第8項“接受捐贈收進”。在原稅法中的特殊收進在新稅法中沒有再提及,新稅法新增了4項特殊收進。本文只對新舊稅法規定有差異的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