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比較分析

才智咖 人氣:1.06W
新舊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比較分析
【摘要】 新所得稅準則要求企業轉換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本文對企業原先採用的應付稅款法與現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會計處理進行比較,分析了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改變對企業的影響。如,新方法的應用增加了會計核算程式,要求對所得稅用度進行跨期分攤,並確認暫時性差異和稅率變化;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也發生了變化。新方法的採用使會計資訊的相關性增加,但可靠性有所降低。
  【關鍵詞】 所得稅;應付稅款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暫時性差異;跨期分攤
  
  我國在2006年釋出的新所得稅準則中,對企業所得稅的確認、計量和相關資訊的列報進行了規範,同時要求上市公司必須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核算。而在新準則頒佈以前,我國企業的所得稅會計處理可以採用應付稅款法或者納稅影響會計法。由於應付稅款法會計處理簡單,核算工作量小,為不少企業所採用。本文擬通過對應付稅款法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比較,分析新準則執行對企業的影響。
  
  一、應付稅款法的會計處理
  
  應付稅款法是指企業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當期計算的應交所得稅用度確以為當期所得稅用度的方法。在應付稅款法下,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不單獨核算,與本期發生的永久性差異同樣處理。應付稅款法是以收付實現製為基礎,將本期應交所得稅全部計進本期利潤表的所得稅專案。
  (一) 應付稅款法下的賬戶設定
  企業採用應付稅款法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時,一般設定“所得稅”、“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會計科目。
  (二)應付稅款法下企業盈利時的會計處理
  在應付稅款法下,當企業盈利,計算繳納所得稅時會計分錄為: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科目。實際上繳所得稅時的會計分錄為: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在期末應將“所得稅”賬戶的借方餘額轉進“本年利潤”賬戶,結轉後的“所得稅”賬戶期末無餘額。
  (三)應付稅款法下企業虧損時的會計處理
  在應付稅款法下,當企業發生虧損時,可以按《稅法》規定,對可結轉後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在虧損彌補前期可以不確認所得稅利益,但只可以在稅前抵扣五年。在應付稅款法下,當企業的適用稅率發生變化時,對以前年度的所得稅額無影響,不必進行調整。由於應付稅款法下本期所得稅用度即應交所得稅。
  
  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會計處理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將本期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所得稅影響額遞延分配到以後各期,並同時轉回原來已經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本期所得稅額影響額的方法。對於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額,在發生確當期即可確以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遞延所得稅負債。但對於可抵減暫時性差異,準則中採用了穩健的做法,即:假如本期確認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意味著在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間內將會產生本期所得稅用度。假如在轉銷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間內,企業沒有足夠的應稅所得,則意味著企業不能轉銷這項所得稅資產。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誇大收進與用度的配比,從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本質出發,分析暫時性差異產生的原因及對期末資產負債表的影響。當稅率變動或稅基變動時,必須按預期稅率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賬戶餘額進行調整,除直接在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應當將其影響數計進當期所得稅用度。
  (一)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的賬戶設定
  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時,設定“所得稅用度”、“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和“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四個賬戶。其中,“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和“遞延所得稅負債”賬戶分別用來核算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和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形成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