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資產減值所得稅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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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資產減值所得稅會計處理
財務和稅收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服務於不同的目的。財務會計核算必須遵循一般會計原則,其目的是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以及財務狀況變動的全貌,為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者以及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資訊。而稅法是以課稅為目的,根據合理、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依據有關的稅收法規,確定一定時期內納稅人應交納的稅額。從所得稅角度考慮,主要確定企業的應稅所得,以對企業的經營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進行徵稅。而基於此,兩者在所得稅具體會計處理上的區別則表現為在確認收益實現和費用扣減的時間,以及收入的可確認性及費用的可扣減性上有所差異。  一、時間性差異產生與時間性差異轉回的同源性  如前所述,會計制度與稅法在所得稅的處理上存在著兩種差異,一種是在收入可確認性及費用的可扣減性上的差異,這種差異叫做永久性差異;再一種就是在確認收益實現和費用扣減的時間上所存在的差異,這種差異叫做時間性差異。本文中我們將著力討論後者。  現在我們給時間性差異下一個定義:時間性差異,指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認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  這也就是說,我們對時間性差異做這樣的一個概念界定,其根本原因在於時間性差異在現實生活中的表現存在著這麼一個:企業所確認的收入、費用或損失可能先於稅法也可能晚於稅法,但都要進行確認。也就是說,從會計上來講,時間性差異發生於某一會計期間,但在以後一期或若干期內能夠轉回。由此可見,時間性差異的產生與時間性差異轉回是同源的。  二、資產減值所得稅會計中關於“時間性差異轉回”的時間界定值得商榷  (一)資產減值所得稅會計中的時間性差異及時間性差異的轉回  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如果企業某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計提的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從當期的利潤總額中扣除;因以前期間據以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各項因素髮生變化而轉回的減值準備,也計入當期損益,增加當期的利潤總額。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專案,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例如,企業按會計制度規定,對當期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部分計提了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只表明企業該項固定資產預期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已經下降,即表明該項固定資產已經發生了減損,這部分減損應當立即確認為當期損失;但是,稅法認為該項固定資產並未實際發生損失,會計上計提的減值準備並不表明該項固定資產實際發生了損失,不足以認定為實際發生損失的依據,而只有按照稅法標準認定該項固定資產實際發生損失時(如實際發生毀損等),其損失金額才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如上論述,由於企業和國家之間的'資訊不對稱的存在,企業的“預期損失”在稅務部門看來有可能是與國家利益相違背的。而稅務部門可以行得通的操作方法就是隻有當資產發生“實際損失”時才允許企業在稅前進行扣除。所以按照時間性差異的概念,企業一定時期按照會計制度計提或轉回的資產減值金額與稅法認定損失時間不同而產生的差異屬於時間性差異,該時間性差異在計提減值準備的當期從利潤總額中扣除,但不得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待以後因原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因素消除而轉回原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時,增加轉回當期的利潤總額,但不會增加轉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即,按照會計制度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與實際發生損失可從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之間存在著時間上的差異,這種時間性差異稱為可抵減時間性差異,也就是指在未來資產實際發生損失時,可以從實際發生損失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時間性差異。從而可見,資產減值所得稅會計中時間性差異轉回的時間為資產實際發生損失的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