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財會會計和所得稅會計對固定資產處理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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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固定資產的定義和分類
  
  二者對固定資產的定義完全相同,都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裝置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
  財務會計將固定資產分為7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土地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稅法將固定資產主要分為3類:房屋、建築物,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電子裝置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筆者認為,二者分類不同的原因主要在於:前者按固定資產的經濟用途和使用情況進行綜合分類,是為了加強管理,便於組織會計核算;而後者的著重點在於以該分類為基礎,按照不同類別制定統一的折舊年限和殘值率,應用簡易分類法提取折舊。
  
  2 固定資產的計價
  
  財務會計和所得稅會計對固定資產的計價基本相同,都是以歷史成本為基礎。但存在以下差別:
  2.1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稅法規定,以融資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除錯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後的價值計算。這種規定體現了便於操作的特點,可以有效地保證會計資料的可靠性。而財務會計為更向國際會計標準靠攏,體現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作為資產的特性,並遵循謹慎性原則,因而在《制度》中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帳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帳價值。按照重要性原則,如果融資租賃資產佔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於或低於30%的',在租賃開始回,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期內,企業應支付或可能要求被支付的各種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企業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餘值,在一定情況下還加上購買價格。

淺析財會會計和所得稅會計對固定資產處理的異同

2.2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
  《辦法》規定:對捐贈的固定資產不准許計提折舊,除非另有規定。即捐贈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是零。這是因為企業沒有付出任何代價,所以在企業所得稅上也不能扣除任何折舊費用。而在《制度》中規定: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帳價值;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而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帳價植;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帳價值。這是因為捐贈固定資產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的裝置工具,符合《制度》對資產的定義、側面將其按照公允價值列示為企業的資產並計提折舊。
  2.3 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
  在《制度》的中規定而未在《辦法》中規定的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與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同樣的計價原則,在所得稅會計核算中其計稅成本是零,也不應當計提折舊。因為這是企業本支付任何費用而獲得的資產。但是由於其符合《制度》關於資產的定義,因而在財務會計處理中計入企業的資產並計提折舊。
  2.4 《制度》規定,已全額提取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但由於《辦法》規定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再稅前扣除,因此即使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某項固定資產已經全額提取減值準備,但在稅法上仍然可以計提折舊。
  至於在《制度》中規定而未在稅法中規定的一些計價方法,如對在非貨幣供交易中換入的固定資產,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或以應收債權方式換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稅前扣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則,其計價方法應當與《制度》相同。
  
  3 固定資產的折舊
  
  3.1 折舊範圍。
  除了《辦法》規定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不允許計提折舊外,財務會計和所得稅會計中對固定資產准許計提折舊的規定範圍完全相同。
  3.2 折舊年限、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
  《制度》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行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淨殘值,併合理選擇折舊方法,包括直線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餘額遞減法等。這是財務會計制度允許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的特點,而對固定資產價值後損的程度以及無形損耗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拆舊政策。這樣可以避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等標準與企業的實際情況不符,從而導致企業固定資產淨值不實,或導致企業更新改造資金嚴重不足,裝置老化。這種規定合理地考慮了不同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考慮了不同固定資產提供的經濟效益以及修理費用的時間差異性。而《辦法》按類規定了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並規定企業只能採取直線法計提折舊;對於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裝置,以及常年處於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鹼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裝置,確保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法的,需經申請、稽核及批准手續。同時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定資產的淨殘值在5%以內的,由企業自行確定;需要特殊調整的,要求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法做出這樣具體的規定自有其道理。因為這樣可以避免不同企業因自訂的折舊政策不同,而導致企業實際稅負的不平等,造成企業間的不公平競爭;同時也降低了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難度;也可以防止企業通過任意制定折舊政策,從而按自己的意願進行避稅,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