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對所得稅會計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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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對所得稅會計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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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得稅會計是會計理論的一個重要分支,是企業在日常會計處理中經常遇到的工作。新準則的頒佈對所得稅會計有了很大的改革,是所得稅會計發展的一個重要階段。各企業應該及時認知新舊準則對所得稅會計研究的不同點,以新準則為指導,完善企業內部的所得稅會計基礎工作。文章首先介紹了所得稅會計的概念,並從所得稅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區別出發進一步說明了所得稅會計的特點,分析新舊準則中對所得稅會計規定的不同,最後根據新準則在實施過程中對所得稅會計引起的諸多問題提出瞭解決方案。

關鍵字:所得稅會計;財務會計;資產負債表

所得稅會計是研究和處理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差異的一種會計理論和方法,是會計學科的一個重要分支。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有著本質的區別,所得稅會計主要是研究企業經營過程中所需納稅的問題,財務會計是研究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資金的收支以及對資產的管理。我國財政部自2006年正式公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簡稱“新準則”)。新準則與原有的《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在管理目標、核算方法上有了很大的改變,新準則的提出是我國所得稅會計研究和應用的一大重要變革,隨著市場的變化以及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所以有必要對所得稅會計理論進行深入的研究。

一、所得稅會計研究內涵

(一)所得稅會計概念

所得稅會計可以理解為:是研究如何對以會計制度計算為前提的稅前會計利潤(虧損)與以稅法計算為前提的應稅所得(虧損)之間的差異進行會計處理的理論和方法。

所得稅會計產生的根本原因在於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存在差異。會計收益是指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的核算方法計算出一定時期內的總收益或總虧損,一般的財務報告中的稅前利潤總額就是會計收益;而應稅收益是指按照稅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出來的一定時期的應稅所得。會計準則與稅法在規範物件、適用範圍以及方法上存在的差異性決定了以這兩種理論為計算基礎的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也存在不同,所得稅會計正是對兩者之間的差異和不同進行處理的理論。

(二)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區別

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存在著很大的區別,準確的理解兩者的區別有利於對所得稅會計進行深入的瞭解。

第一,目的上的差異

財務會計的目的是真實的反應企業經營過程中的財務狀況、盈利能力以及現金流量,並且通過會計賬戶和財務報表為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提供有利於其決策的資料和資訊。所得稅會計是以保障稅收為目的的,根據公平、效率原則以及社會政策而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行為主體的差異

會計主體是指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範圍。有獨立的資金、能獨立核算收支並自負盈虧的就是會計主體。法律主體是在法律上可以承擔法律責任的個體和團體,成為法人。法律主體一般都是會計主體,但是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律主體。有些會計主體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車間、分公司等。

第三,會計計量的差異

財務會計主要採用歷史成本的計量屬性,而稅法規定各交易應該採用公允價值來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在資產持有的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增值和減值的可能性,會計上應該確認損益,而稅法規定除國務院財政和稅務部門規定的可以確認損益的情況外,不得調整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新舊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區別

(一)相關概念

資產負債表是新準則的核心和精髓。所謂資產負債表觀指的是從資產負債表的角度出發去確認資產、負債和收益。這是新準則中整個所得稅會計研究體系的基礎,以此出發的相關概念有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等概念。

第一,暫時性差異代替時間性差異

時間性差異主要強調差異發生的形式以及差異的轉回是應稅收益與會計收益的差額,這種差異是在一個期間內形成並在一個或者多個期間內轉回。暫時性差異主要指的是某項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賬面金額之間的差異,他強調的是差異產生的原因和內容。舊準則中規定採用時間性差異,而新準則中主張採用暫時性差異。前者是某個時間段的資料,後者是某個時間點的資料。新準則對暫時性差異的使用也就決定了其選擇資產負債分析法。

第二,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代替遞延所得稅

舊準則把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額的會計處理,作為遞延稅款。由此可見,遞延稅款是一個混合性賬戶,即可確認為貸方,又可確認為借方。新準則中採用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這兩個概念和暫時性差異相適應的,可遞減暫時性差異是能夠用作抵稅的部分,是可以收回來的資產,對應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將來需要交納的稅金,是要清償的負債,對應遞延所得稅負債。混合性賬戶到資產和負債的分別列示具有很大的實踐意義。一方面能夠更加清晰的記錄與企業經營相關的每筆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另一方面充分體現出新準則下的資產負債表觀。

(二)會計處理方法

暫時性差異的會計處理方法。舊準則中可以使用應付稅款和納稅影響會計法處理時間性差異引起的會計處理。納稅影響會計法又分為遞延法和債務法。新準則採用債務法,債務法又分為損益表債務法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損益表債務法將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看作是對本期所得稅費用的調整,而資產負債表負債法則是以暫時性差異的角度出發,分析暫時性差異產生的原因以及差異的內容。新準則中更側重於資產負債表負債法。這種方法不僅能夠提供全面的會計資訊,為決策者做決策提供有利的資料支援。也符合會計的可比性原則,全面貫徹費用管在所得稅會計中的應用,使企業能夠看清稅後淨利潤才是企業真正的所有者權益。

資產負債表是最可能向企業利益相關者提供對決策有用資訊的報表,用“資產/負債”定義收益,並且提出了“全面收益”的概念,要求收益的確認和計量都要依據資產負債表中資產和負債等會計概念的要求。資產或者負債的賬面金額與其稅基間的差異直接形成了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期末餘額,而所得稅費用依據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期末、期初相比加以確定。損益表負債法強調“收入/費用”來確定收益,並計算會計收益中所有收入和費用對所得稅的影響;遞延所得稅則是會計所得稅費用與稅法規定的應交所得稅相對比的結果。

(三)列報

新準則規定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應該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別列示出來,所得稅費用在損益表中列出來,並且應該在財務報表中披露與所得稅有關的事宜。與舊準則相比,新準則加強了對財務報表中列示的明細度以及會計資訊透明度的要求。這適應了市場對企業的'要求,因為企業在公佈的財務報表中資訊的詳細度直接關係到內外部利益相關者能否掌握有效、真實地資訊來做決策,並且直接決定了社會以及公眾能否有效對企業日常經營進行監督。

三、完善所得稅會計理論的措施

在新準則的頒佈和實施過程中,我國的所得稅會計研究逐步得到了發展和完善,改變了以前的不規範、不科學的特點,逐步發展成為較為成熟的理論,並且對企業界會計的規範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儘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發展過程中難免會發生其他問題,如:會計處理不是十分規範、缺乏獨立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標準、相關法律法規不是很健全等,為了進一步解決這些問題,研究如何完善所得稅會計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課題和工作,根據筆者多年的工作經驗和對相關制度和法規的研究,提出了以下幾點措施:

第一,進行所得稅會計理論與方法的研究

所得稅會計研究在我國起步比較晚,儘管通過引進國外的先進經驗以及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逐步確定了一套適合我國發展的所得稅會計研究體系,但是由於相關基礎理論較為薄弱,在發展的過程中對於業務的處理以及法律等處理的還不盡完善,所以國家應該鼓勵學者和企業界對所得稅會計方面的理論研究,使其能夠科學的指導實踐過程。

第二,逐步規範所得稅會計的相關法律

在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的過程中主要解決以下問題:首先,確定企業所得稅會計工作的法律地位。也就是把企業實行所得稅會計作為一項法律義務進行嚴格的規定,在相關法律規定中要重視對企業所得稅會計工作的規定。其次,規定計稅所得額的稅基。按所得稅稅基的原則嚴格界定成本費用的列支範圍、稅前扣除專案以及所得稅會計核算程式和模式。

第三,配備具有專業素質的稅務人員

企業的會計利潤與納稅利潤存在很多不一致的方面,如:折舊費用、投資收益、虧損彌補以及減免稅收等,這對稅務人員的專業水平要求較高,所以有必要優化稅務人員的整體素質。一方面在選擇稅務人員的過程中加強所得稅會計知識的考核,另一方面在工作的過程中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第四,建立企業所得稅核算程式

核算程式直接決定了企業所得稅會計計算的準確與否,直接關係到企業的總利潤,所以對核算程式的規範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國的會計核算水平還不允許所得稅會計自成體系,獨立核算,但是必須採取一定的過渡形式和方法,使所得稅會計在研究的過程中減少對財務會計的依賴。逐步建立“財務會計所得額與差異額之和構成了計稅所得額”,在這種核算模式下規定所得稅核算的具體步驟和各個環節中應該注意的細節。

第五,協調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的法律規範

所得稅會計的計稅基礎是稅法,財務會計的理論基礎是會計制度,在某些細節上稅法和會計制度對企業的要求是不同的,兩者之間的不一致導致企業在執行過程中缺乏有力的依據,同時也為一些投機行為提供了機會。由於所得稅暫行條例已經較為完善,並且所得稅會計已經建立,有必要取消單行的財務法規。這樣既可以減少國家法律法規之間的矛盾衝突,也有利於指導企業的實施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