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財務會計和所得稅會計對固定資產處理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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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財務會計和所得稅會計對固定資產處理的異同
在領域中,和稅收是兩個不同的分支,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規範不同的物件。因此,二者存在較大的差異。國家稅務總局於2000年釋出了《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所得稅扣除,加強了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工作。而財政部為了提高會計資訊質量,進一步加強會計制度的國際化,於2000年12月29日釋出了《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這兩項法規在各自領域的都是相當大的。在《制度》和《辦法》中,都對固定資產的計價、折舊和修理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通過對二者的比較,並結合其他法規的規定,我們可以清楚地瞭解到財務會計和所得稅會計對固定資產處理的差異。

  一、固定資產的定義和分類

  二者對固定資產的定義完全相同,都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裝置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作為固定資產。

  財務會計將固定資產分為7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土地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稅法將固定資產主要分為3類:房屋、建築物,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裝置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筆者認為,二者分類不同的原因主要在於:前者按固定資產的經濟用途和使用情況進行綜合分類,是為了加強管理,便於組織會計核算;而後者的著重點在於以該分類為基礎,按照不同類別制定統一的`折舊年限和殘值率,簡易分類法提取折舊。

  二、固定資產的計價

  財務會計和所得稅會計對固定資產的計價基本相同,都是以成本為基礎。但存在以下差別:

  1.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稅法規定,以融資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除錯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後的價值。這種規定體現了便於操作的特點,可以有效地保證會計資料的可靠性。而財務會計為更向國際會計標準靠攏,體現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作為資產的特性,並遵循謹慎性原則,因而在《制度》中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帳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帳價值。按照重要性原則,如果融資租賃資產佔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於或低於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期內,企業應支付或可能要求被支付的各種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企業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餘值,在一定情況下還加上購買價格。

  2.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辦法》規定:對捐贈的固定資產不准許計提折舊,除非另有規定。即捐贈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是零。這是因為企業沒有付出任何代價,所以在企業所得稅上也不能扣除任何折舊費用。而在《制度》中規定: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帳價值;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而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帳價值;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帳價值。這是因為捐贈固定資產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的裝置工具,符合《制度》對資產的定義,因而將其按照公允價值列示為企業的資產並計提折舊。

  3.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在《制度》中規定而未在《辦法》中規定的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與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同樣的計價原則,在所得稅會計核算中其計稅成本是零,也不應當計提折舊。因為這是企業未支付任何費用而獲得的資產。但是由於其符合《制度》關於資產的定義,因而在財務會計處理中計入企業的資產並計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