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新舊固定資產準則的會計處理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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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新舊固定資產準則的會計處理差異
2006年2月,財政部發布了《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以下簡稱“新準則”),新準則較2001年11月釋出的《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以下簡稱“舊準則”)在表述上有較大的變化,導致相關的會計處理也出現了較大的差異,為了加深對新準則的理解和運用,本文就新舊準則在會計處理方面的差異作以下初步的探討:
一.賬戶設定的差異
1.增設固定資產明細賬戶。新準則第六條規定:企業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與舊準則中的後續支出資本化的條件不同,因此需增設“固定資產—後續支出”明細賬戶,用於核算符合確認條件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新準則第十三條的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棄置費用因素。而舊準則沒有涉及,因此需增設“固定資產—預計棄置費用”明細賬戶,用於核算固定資產的預計棄置費用。
2.增設預計負債明細賬戶。新準則第十三條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為了全面核算預計的棄置費用,除了增設“固定資產—預計棄置費用”明細賬戶外,還需增設“預計負債—預計的固定資產棄置費用”明細賬戶。
二.主要賬務處理的差異
(一).固定資產初始計量的差異
1.購入固定資產的差異
新準則第八條規定:購買的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而舊準則沒有涉及到。在舊準則下,企業購入的固定資產,按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應付票據”等科目。在新準則下,如是正常信用條件下支付價款的,與舊準則的賬務處理相同,如是超過了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價款(如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按所購固定資產購買價款的現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應支付的金額,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
2.債務重組取得固定資產的差異
新準則第十二條規定:債務重組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確定。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十條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接受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而舊準則規定是以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新舊準則對債務重組取得的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的規定出現了差異。在舊準則下,債權人因債權重組取得的固定資產,應按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等科目。在新準則下,則是按受讓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受讓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權重組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貸記“應收賬款”等科目。
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固定資產的差異
新準則第十二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定。新《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第四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1)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2)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認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第七條規定:未同時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條件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在涉及補價時,同樣區分按公允價值和不按公允價值入賬兩種方式。而舊準則則對換入的資產不區分是否按公允價值入賬,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因此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新舊準則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出現了差異。如不涉及補價時的固定資產交換,舊準則是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分別貸記“固定資產清理”、“應交稅金”等科目;新準則則是按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分別貸記“固定資產清理”、“應交稅金”等科目,按借貸差額確認當期損益借記“營業外支出”或貸記“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