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下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納稅調整及會計處理

才智咖 人氣:1.34W

“新會計準則是指財政部在人民大會堂同時釋出的一項新制定的會計準則條例,會計準則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是會計核算工作的規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新會計準則下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納稅調整及會計處理,歡迎閱讀與收藏。

新會計準則下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納稅調整及會計處理

一、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當期的納稅調整及會計處理

按照準則規定,企業應在期末資產負債表日,對固定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對由於市價大幅度下跌,有證據表明已經陳舊過時或者其實體已經損壞,已經或者將被閒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等原因導致其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資產,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依照稅法相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專案,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包括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比較會計準則和稅法的相關規定,因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期間與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資產損失的期間不同而產生的差異,作為可抵減暫時性差異,即作為來來可抵減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性差異,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納稅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會計利潤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例1]中興公司2003年12月購入一項固定資產,成本價4000萬元,預計使用10年,預計淨殘值為零。該企業按直線法計提折舊。自2004年起企業利潤總額均為1000萬元,2006年末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為2380萬元。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33%,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4200000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4200000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時,中興公司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能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應將其作為可抵減暫時性差異在當期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為1420萬元(1000420),應繳所得稅為468。6萬元(1420x33%)。2006年末,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2380萬元,計稅基礎為2800萬元(4000—1200),賬面價值小於計稅基礎,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減時間性差異按照新的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金額為138。6萬元(420*33%)。

所得稅相關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3300000遞延所得稅資產1386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4686000

二、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後固定資產折舊差異的納稅調整及會計處理

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後,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餘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後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淨殘值)。即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後,應當按照計提減值準備後的賬面價值及尚可使用壽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預計淨殘值等的變更)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折舊額。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如果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可按提取減值準備前的賬面價值確定可扣除的折舊額或攤銷額。比較會計準則和稅法的相關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後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減少,但由於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有可能縮短,所以很難確定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後的會計折舊與稅法允許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的折舊或攤銷額的大小關係。若前者小於後者,則將兩者的差額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減後,再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若前者大於後者,則將兩者的差額在當期利潤總額中加上後,再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會計利潤一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後提取的會計折舊小於稅收折舊的差額”;或者“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會計利潤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後提取的會計折舊大於稅收折舊的差額”。

[例2]中興公司計提減值準備後預計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為7年。

2006年以後計提的折舊額會計制度與稅法存在差異:

按會計制度規定每年折舊額=23807=340(萬元)

按稅法規定每年折舊額=400010=400(萬元)

該項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後,以後年度每年會計上計提的折舊小於稅法上允許計提的折舊,應將兩者的差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在會計利潤基礎上調減。

2006年後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及遞延所得稅、應交所得稅、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相關會計分錄:

2007年:借:所得稅1914000遞延所得稅資產1188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008年:借:所得稅2112000遞延所得稅資產99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以下年度略。

若中興公司計提減值準備後預計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為5年。

2006年以後計提的折舊額會計制度與稅法存在差異:

按會計制度規定每年折舊額=2380÷5=476(萬元)

按稅法規定每年折舊額~000÷10=400(萬元)

該項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後,以後年度每年會計上計提的折舊大於稅法上允許計提的折舊,應將兩者的差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在會計利潤基礎上調增,但在2012年、2013年,會計核算上不再計提折舊,稅法上仍允許計提折舊400萬元,因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在會計利潤基礎上調減400萬元。

2006年後該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暫時性差異及遞延所得稅、應交所得稅、所得稅費用。

2007年:借:所得稅1917000遞延所得稅資產1633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550800

2008年:借:所得稅1663200遞延所得稅資產18876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550800以下年度略。

總之,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後,以後年度計提折舊時,由於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有可能縮短,所以很難確定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後的會計折舊與稅法允許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的折舊或攤銷額的大小關係。若前者小於後者,則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若前者大於後者,則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但由於計提減值準備後,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減值準備不可轉回,以後年度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永遠小於計稅價值,因此產生的都是可抵減暫時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