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減值:新準則新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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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減值:新準則新特點

【摘 要】本文從四個方面入手,分析了資產減值適用範圍的變化,減值轉回的變化,資產組減值損失及商譽減值處理的規定,總部資產等概念。
  【關鍵詞】資產減值 新舊準則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準則”,專門用於規範企業資產減值的相關事項,與《企業會計制度》相比差異較大,學習該準則時應從以下幾方面把握。
  
  一、一個較大變動:適用範圍的變化
  
  從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範圍,《企業會計制度》列舉了應收款項、存貨、短期投資等八項資產減值,在適用範圍上有所侷限。資產減值準則制定後,原來在投資準則、固定資產準則、無形資產準則中規定的資產減值將包括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中。新會計準則規定,可提取減值準備的資產除第8號資產減值中所適用的資產外,相關準則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存貨、消耗性生物資產、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等。舊準則偏重於工商企業,而新準則進一步擴充套件到金融、農業、房地產等眾多領域,擴大了資產減值的適用範圍。
  
  二、一個不允許:減值確認不得轉回
  
  在現行會計制度中,對於已確認損失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價值又得以恢復的,應在原已確認的損失數額內轉回,根據我國的實際執行情況分析,此規定已經成為一些企業操縱損益的主要手段,不利於提高會計資訊質量。因此新的資產減值準則第17條明確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新準則做出不允許轉回資產減值損失的規定,減少了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比較符合我國的國情。
  
  三、二個難點:總部資產的資產組減值損失的處理和商譽賬面價值的分攤
  
  1.涉及總部資產的資產組減值損失的處理
  企業對某一資產組進行減值測試,應當先認定所有與該資產組相關的總部資產,再根據相關總部資產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1)相關總部資產能夠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的部分,應當將該部分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分攤至該資產組,再據以比較該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和可收回金額。(2)相關總部資產中有部分難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的,應按下列步驟處理:第一,在不考慮相關總部資產的情況下,估計和比較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和可收回金額。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減值損失應當參照上述相關總部資產能夠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資產組的情況處理。第二,認定由若干個資產組組成的最小的資產組組合,該資產組組合應當包括所測試的資產組與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將該部分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分攤其上的部分。第三,比較所認定的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和可收回金額。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減值損失應當參照上述相關總部資產能夠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資產組的情況處理。
  2.商譽賬面價值的分攤
  企業進行資產減值測試,對於因企業合併形成的商譽的賬面價值,應當自購買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難以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的,應當將其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組合。
  在將商譽的賬面價值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時,應當按照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公允價值佔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公允價值難以可靠計量的,按照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佔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
  企業因重組等原因改變了其報告結構,從而影響到已分攤商譽的一個或者若干個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構成的,應當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將商譽重新分攤至受影響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
  
  四、三個新概念:資產組、總部資產、資產組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