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新資產減值準則的變化及其實務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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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新資產減值準則的變化及其實務應用
【摘 要】 為了更好地理解新準則的概念、要求以及實務,本文對資產減值準則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對資產減值會計更加準確地進行操作。
  【關鍵詞】 資產減值; 實務應用; 問題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和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因此,對各項資產預期帶來經濟利益的金額如小於原資產賬面成本的差額,則不能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為資產,而應作為資產減值損失,定期提取資產減值準備。長期以來,由於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國企業界特別是上市公司為了追求業績,普遍存在著高估資產價值的現象。因此,企業通過確認資產減值,可將長期積累的不良資產泡沫予以消化,夯實企業資產價值,提高資產質量,使資產能夠真實地反映企業未來獲取經濟利益的能力。同時,企業對外披露的會計資訊中通過確認資產減值,可使利益相關者相信企業資產已得到優化,對企業盈利能力和抵禦風險能力更具信心。
  但是,原來對企業資產減值會計核算只是在有關會計制度中作了少數幾項特殊的規定,並未作出全面系統的規範,未形成獨立的資產減值準則。特別突出的是對資產減值確認與計量範圍及基礎尚未形成明確一致的共識,導致在會計實務中缺乏可操作性。為此,財政部於2006年2月15日頒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以下簡稱新準則),資產減值準則作為第8號準則寫入其中,為了更好地理解新準則概念、要求以及實務,本文對資產減值準則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資產減值的概念及其特點
  
  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資產減值準則主要規範了企業非流動資產的減值會計問題,與《企業會計制度》、2001年釋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相比較,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明確了資產減值準則的適用範圍
  資產減值準則適用的資產範圍主要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等。其他如存貨、消耗性生物資產等資產的減值適用其他相關具體準則的規定。
  (二)明確了進行減值測試的前提條件
  原準則要求企業對各項資產應當定期或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而新準則規定,企業只有存在資產可能發生減值跡象的情況下,才需要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計算其可收回金額,但是對於因企業合併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
  (三)明確了可收回金額的估計方法,增強了實務操作性
  原準則規定資產可收回金額按照資產的銷售淨價與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較高者確定,對於如何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沒有提供具體的指南和方法。新準則規定,資產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考慮到不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銷售價格較難獲得,將銷售價格更改為公允價值,從而更容易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準則對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以及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計量提供了較為詳細的應用指南,增強了實務中的可操作性。
  (四)明確了按資產組計提減值準備的方法
  考慮到實務中一些資產難以按單項資產確定其可收回金額,新準則規定,某項資產產生的主要現金流入如果難以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資產組的,不應按照該單項資產為基礎確定其可收回金額,而應當按照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可收回金額,然後據以確定資產的減值損失。對於如何以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減值損失,新準則也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五)規定了總部資產和商譽的減值處理
  原準則對於企業總部資產和商譽的減值測試及其處理並不明確,新準則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要求總部資產應當結合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商譽也應當結合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