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下資產減值的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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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下資產減值的比較分析
[摘要]我國財政部2006年釋出的《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就準則相比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實現了趨同,但在資產減值損失是否可以轉回上卻存在著實質性差異。本文將對新準則資產減值準則與就準則及國際會計準則進行縱向及橫向比較分析。
  [關鍵詞]新準則 資產減值預備 國際準則
  
  在市場經濟環境中,企業的經營活動處處佈滿了風險和不確定性。資產減值和企業破產倒閉隨時可能發生。自2006年2月 15日財政部公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資產減值預備變革成為理論界關注的焦點。
  
  一、新準則下資產減值預備的相關變化
  
  新準則較之財政部2000年釋出的《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舊準則)關於資產減值的準則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資產減值範圍不同
  在新準則中規定計提八項資產減值預備初步建立了資產減值的理念及其確認和計量原則,對資產減值作了較具體的規定,適用的資產範圍主要是上市公司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合營的長期股權投資等,其他資產的減值規定由相應的企業具體會計準則規定。
  2.可能發生減值資產的認定不同
  新準則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是否必須計提資產減值預備,應當首先取決於資產是否存在減值跡象,且資產只有在存在減值跡象的情況下,才要求估計其可收回金額。新準則在減值測試的時點上明確了資產負債表日,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定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因上市公司合併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
  3.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不同
  在舊準則規定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淨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新準則規定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細化了確定公允價值和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指南,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往處置用度後的淨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處置用度包括與資產處置有關的法律用度、相關稅費、搬運費以及為使資產達到可銷售狀態所發生的直接用度等。
  4.資產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在舊準則規定企業計算確當期應計提的資產減值預備金額假如高於已提資產減值預備的賬面餘額,應按其差額補提減值預備;假如低於已提資產減值預備的賬面餘額,應按其差額衝回多提的資產減值預備,但衝減的資產減值預備,僅限於已計提的資產減值預備的賬面餘額。新準則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這樣利用減值預備調節利潤的上市公司失往了操縱手段。可以有效規避某些可能發生的通過資產減值計提和轉回來惡意操縱利潤的現象。
  5.資產組的認定及減值處理不同
  在就準則規定下要求按單項資產計提減值預備,新準則引進了資產組的概念,提供了更科學可行的確定可收回金額的方式。新準則規定“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的,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資產組的認定應當以資產組產生的主要現金流進是否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的現金流進為依據。
  6.商譽減值的處理不同
  舊準則規定企業合併形成的商譽為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攤銷。但商譽的使用壽命難以進行可靠的估計,隨著時間的推移商譽效用的遞減(即直線法攤銷)沒有充分的證據,所以與國際準則趨同,新準則規定“企業合併所形成的商譽,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商譽應當結合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不再攤銷。   二、新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比較
  
  資產減值準則總體上與IAS36在資產減值跡象的判定、採用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進行比較對減值損失進行確認、商譽的減值測試等多方面已經相當接近,有力地推動了我國會計準則的國際協調與趨同程序,縮小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然而儘管資產減值準則與IAS36在很多方面已相當接近,但兩者對資產減值損失是否答應轉回的題目卻存在實質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