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會計準則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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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會計準則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比較
摘要:文章從計量模式、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確認、損益確認、會計報表附註中相關資訊披露等幾個方面,對新舊會計準則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核算進行了比較論述,可以看出,新準則縮小了我國會計準則同國際慣例的差距,為我國更好地參與國際合作提供了支援。
關鍵詞:會計準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公允價值
  2006年2月財政部頒佈了修訂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七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新準則對2001年頒佈的會計準則做出了很大的改動。新準則在提高會計資訊質量,規範企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核算以及相關資訊披露方面使我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核算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新準則的出臺,一方面,結合我國具體國情改進和完善了我國會計準則,不斷滿足各界對會計資訊的需求;另一方面,又與國際通用準則趨同,有利於我國參與國際合作與競爭和經濟的發展。
  一、新舊企業會計準則中的計量模式對比
  1.新會計準則將公允價值計量應用到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核算的過程當中。對於具有商業實質並且換入資產或者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要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而在舊企業會計準則中,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計量基礎。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金融創新的不斷加快,尤其是物價變動的日益頻繁,會計環境也隨之發生了巨大變化。目前,公允價值計量相比初始成本以歷史成本計量模式來講,更加強調的是會計資訊的有用性。因為,公允價值主要體現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時資產的現實價值。相比歷史成本計量模式的靜態性,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堅持的是動態的價值反映,所以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能夠為會計資訊使用者提供與現實相關的會計資訊,從而幫助資訊使用者做出正確的決策,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所以,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都呼喚公允價值在會計計量當中的應用。此時,如果仍然按照歷史成本計量模式來處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就可能導致為會計資訊使用者提供與現實不符甚至相反的會計資訊,進而導致會計資訊使用者做出錯誤的經營或投資決策,蒙受巨大損失。
  2.新準則中對計量模式的運用規定了條件,然而舊準則對計量模式的運用條件沒有做出規定。新準則第三條規定“具有商業實質並且換入資產或者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當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即運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運用條件是:(1)交換必須有商業實質;(2)換入資產或者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而在舊企業會計準則中,無論換出的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價值還是低於其賬面價值,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計量基礎。不僅如此,新準則對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條件和關聯方之間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都予以了考慮。
  新準則規定“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1)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2)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是重大的”。這一規定對商業實質做出了明確規定,規範了公允價值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的應用範圍,從而使會計人員在業務操作過程當中有了明確的依據。此外,新準則還規定“在確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時,企業應當關注交易各方是否存在關聯方關係,關聯方關係的存在可能導致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這一規定對於關聯方之間利用關聯交易粉飾財務報表,虛增企業利潤的行為予以了考慮。目的在於保證報表的真實性和公允價值計量的合理、嚴格的執行。以上兩個規定剔除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帶有某種非常動機(如調節利潤,非公平自願交易)也限制了關聯方交易。明確指出公允價值計量應用的前提條件是公平交易、雙方自願、不帶強制性的。交易雙方能找到並且能夠接受到對自身有利的價格。確保了只有符合公允價值計量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才能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從而有效遏止了上市公司利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製造虛假會計資訊,導致會計資訊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