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新舊資產減值準則的變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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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舊資產減值準則的變化研究
摘要:我國新的會計準則體系對企業資產進行了重新分類。除保留原有的按流動性、非流動性分類外,取消了短期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專案,並將原在表外披露的衍生工具(如期貨投資等)改在表內反映,同時增加了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油氣資產(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農業企業)等內容。新準則對資產要素的重新分類及對資產減值會計的重新規範,使人們對各項資產減值的核算猶如霧裡看花。

關鍵詞:新舊資產減值準則;變化;問題

1 新舊資產減值準則的變化分析
1.1資產減值範圍與現行制度不同
(1)現行制度的相關規定
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提“八項”資產減值準備: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委託收款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委託收款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和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初步建立了資產減值的理念及其確認和計量原則,對在財務報表中真實反映資產狀況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現行的制度對資產減值缺乏詳細講解。
(2)新準則的主要變化
新準則對資產減值作了較詳細的規定,適用的資產範圍主要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合營的長期股權投資等。其他如存貨、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消耗性生物資產、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餘值、《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的金融資產和未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等資產的減值適用其他相關具體準則的規定。
1.2可能發生減值的認定與現行制度不同
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檢查,並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盈虧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在新的準則中,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是否必須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應當首先取決於是否存在減值跡象,不過企業合併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其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
1.3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與現行制度不同
新準則確定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淨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處置費用包括與資產處置有關的法律費用、相關稅費、搬運費以及為使資產達到可銷售狀態所發生的直接費用等。
1.4資產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1)現行制度的相關規定
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計算的當期應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金額如果高於已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餘額,應按其差額補提減值準備;如果低於已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餘額,應按其差額衝回多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但衝減的資產減值準備,僅限於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餘額。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衝減已提的減值準備。
(2)新準則的主要變化
與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相比,新準則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實施後,我國企業利用減值轉回人為調整利潤現象頻頻發生。但需要注意的是新準則中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不得轉回的範圍僅限於該準則適用的資產範圍,主要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合營的長期股權投資等。
1.5資產組的認定及減值處理
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要求按單項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新準則引入了資產組的概念,提供了更科學可行的確定可收回金額的方式。新準則規定“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的,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資產組的認定,應當以資產組產生的主要現金流入是否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的現金流入為依據。”此外,新準則提出總部資產的概念,並規定按照相關資產組進行尊值測試的方法。企業總部資產包括企業集團或其事業部的辦公樓、電子資料處理裝置等資產。總部資產的顯著特徵是難以脫離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而且其賬面價值難以完全歸屬於某一資產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