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固定資產具體準則的幾點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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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固定資產具體準則的幾點變化
2001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布了《準則——固定資產》,並要求於2002年1月1日起暫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同時,也鼓勵其他企業先行實施。《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的施行,對於適應主義市場的,規範企業固定資產核算和相關資訊的表露,進步會計資訊質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與原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相比,我們以為,與《企業會計制度》和原《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相比,《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在規範固定資產核算等有關方面具有以下幾點新的變化。

  一、重新界定國定資產

  《企業會計制度》和原《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界定為: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裝置、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裝置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從上述定義看,《企業會計制度》和原《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內涵是按照列舉法來界定的。這種,對於會計實踐來說,簡單、明瞭,一目瞭然,操縱性較強。但輕易掛一漏萬,再加上將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裝置的物品確定為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也跟不上市場經濟形勢的發展。《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則將固定資產定義為,固定資產,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徵的有形資產:①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治理而持有的;②使用年限超過一年;③單位價值較高。

  二、增添了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

  《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按照會計要素確認、計量、處置、表露等方式,提出了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規定“固定資產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才能加以確認:(1)該固定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進企業;(2)該固定資產的本錢能夠可靠地計量。”要求“企業在對固定資產進行確認時,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定義和確認條件,考慮企業的具體情形加以判定”。新增加的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既不同於行業會計制度的“企業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作為核算依據”的核算標準,也不同於《企業會計制度》關於“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裝置、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裝置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的定義。固定資產確認條件是在會計要素之一——“資產”定義基礎上發展而來的。

  三、固定資產減值預備計提原因更加具體

  《企業會計制度》要求,“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在期末時按照帳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於帳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預備”。並且,計提固定資產減值預備的原因只規定“假如由於市價持續下跌,或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閒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帳面價值的,應當將可收回金額低於其帳面價值的差額作為固定資產減值預備”。可見,這種固定資產減值預備計提的原因還欠具體。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第27條對此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企業應當於期末對固定資產進行檢查,如發現存在下列情況,應當固定資產的可回收金額,以確定資產是否已經發生減值:(1)固定資產市價大幅度下跌,其下跌幅度大大高於因時間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並且預計在近期內不可能恢復;(2)企業所處經營環境,如技術市場、經濟或環境;或者產品營銷市場在當期發生重大變化,並對企業產生負面;(3)同期市場利率等大幅度進步,進而很可能影響企業計算固定資產可回收金額的折現率,並導致固定資產可回收金額大幅度降低;(4)固定資產陳舊過期或發生實體損壞等;(5)固定資產預計使用方式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如企業計劃終止或重組該資產所屬的經營業務、提前處置資產等情形,從而對企業產生負面影響;(6)其他由可能表明資產已發生減值的情況。”